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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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预[2017]4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预〔2017〕41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川府发〔2015〕35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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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8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级事权,省委托市(州)、县(市、区)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与市(州)、县(市、区) 2 / 6

共同事权,省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市(州)、县(市、区)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州)、县(市、区)事权,省为鼓励和引导市(州)、县(市、区)按照省委、省政府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州)、县(市、区)事权,省为帮助市(州)、县(市、区)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州)、县(市、区)事权,省为帮助市(州)、县(市、区)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和调整

第五条 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省政府规定作为依据;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分配方法、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三)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除外;

(四)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从严控制设立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转移支付。 3 / 6

第六条 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县(市、区)政府向财政厅提出申请,由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或者由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省级部门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代拟稿中未经批准不得涉及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事宜。

第七条 列入省本级支出的项目,执行中改由市(州)、县(市、区)组织实施需新设专项转移支付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专项转移支付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九条 专项转移支付经批准设立后,财政厅应当制定或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省基建投资专项”)应当根据具体项目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资金申报条件,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文件应当及时公开。 4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