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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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应限期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印发实施。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得分配资金。逾期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对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予以取消。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重点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二)政策是否到期或者调整;

(三)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需要调整、取消;

(四)资金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用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是否与其他专项转移支付用途相近;

(五)是否按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六)是否应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调整、退出机制。财政厅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结果,区分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予以取消。

(二)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予以取消。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可由市场竞争机制逐步调节的,规定一定实施期限实行退坡政策,到期予以取消。

(四)绩效目标已经实现、绩效低下、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5 / 6

(五)委托类专项具备由省级直接实施条件的,调整列入省本级支出。

(六)属于市(州)、县(市、区)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市(州)、县(市、区)统筹安排的,适时调整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七)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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