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单雯翔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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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单雯翔

摘要: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进程。本文系统地归纳了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与实践过程,主要包括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新中国成立后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的建立和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扩展与实践。 关键词 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

进入21世纪,面对蒸蒸日上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人们开始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概念不断扩大,保护理念也不断深化。今天,文化遗产保护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是更多地立足于对自然生态环境、历史变迁轨迹、人的内心世界的尊重。因此,重新认识人类社会复合系统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是新的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所在。

1、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

我国素有保护古代遗物的悠久传统,正像商周时期的青铜器上常见铭文“子子孙孙永保用”所表达的理念,人们存祈愿江山社稷世代相传的同时,对前朝的珍贵器物,也有了妥善保存、永续利用的愿望。商周时期,皇室、贵族宗庙内“多名器重宝”,保存着为数不少的青铜器、玉器以及其他前朝的遗物。汉代皇室收藏亦十分丰富,“创置秘阁,以聚图书”,其中既有典籍,也有绘画。但是,长期以来统治阶层只是将这些器物看做赋予其政权合法性的某种依据,或仅为满足个人私好。唐代文化鼎盛,从此时的诗句“每著新衣看药灶,多收古器存书楼”(张籍《赠王秘书》)、“唯爱图书兼古器,在官犹自未离贫”(朱庆余《寄刘少府》)中可以看,当时文人雅士即热衷于收藏和鉴赏前朝器物。宋代文化再兴,被视为中国考古学前身的金石学,即形成于北宋时期,主要是以肯铜器和石刻为主要对象,进行比较系统的分类、著录并加以考证和研究。北宋曾巩的《金石录》最早使用“金石”一词,之后,吕大临的《考古图》及《释文》是现存最早而较有系统的古代器物图录;赵明诚的《金石录》著录金石拓木已多达两千种。至南宋,无论是钱币、玺印、铜镜,还是画像石、砖瓦等物均有著录。于是,金石学开始在我国成为专门之学,为研究五代以前,尤其是研究商周秦汉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文物”一词在我国出现较早,最早见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左传·恒公二年》中有“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的记载。在《后汉书·南匈奴传》中亦有“制衣裳,备义物”的记载,但是从文献记载中可以了解到,“文物”在当时主要是指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的“文物”基本是不同的概念。但是到了唐代,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其中所称“文物”即指前代的遗物,其含义已接近于现代所认识文物的概念。从宋代开始,往往将前朝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在民间,明代和清代初期比较普遍使用“古董”或“骨董”,到清代乾隆年间又有了“古玩” 一词。

“文物”准确概念的产生是近代科学兴起与发展的结果。诞生于近代西方的考古学,尝试用科学发掘和断代的办法获取古代遗存,并将那些古代遗存变成科学地复原人类历史和文化的工具,这些古代遗存也就有了“文物”这一具有全新内涵和意义的词汇。在我国,20世纪初通过对古代遗存发掘和研究,而重建古代历史的现代考古学出现,才带来了现代意义上的“文物”的概念。这一概念改变了人们对待古代遗存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对待古代遗存价值的认识也更多地从“物质”转到了“文化”。

我国在政府层面开始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至今已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 ),朝廷设民政部,拟定《保存古物推广办法》,通令各省执行。“早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1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就将‘保存古迹’列为城镇乡的‘自治事宜’”(张松,2005)。清宣统元年(1909),朝廷又组织官员、学者调查国内碑碣、造像、绘画、陵墓、庙宇等文物古迹。“全国各地现存之古代桥梁、寺庙,几乎绝大部分均在清代进行过修葺”(谢辰生,1993)。1905年民族实业家张謇在南通创建南通博物苑,是我国第一座博物馆。1912年民国政府筹建国立历史博物馆,1914年在故宫外朝成立古物陈列所,同年颁布《大总统禁止古物出门令》。1919年朱启钤在南京图书馆发现宋《营造法式》抄本后,在1925年由商务印书馆大量印制引起国内外学术界对我国古代建筑的重视和研究热情。 我国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始于1920-1930年代。1922年北大成立以马衡为主任的考古学研究室是我国最早的文物保护研究机构。1925年建立故宫博物院。为了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文物和科学标本,1928年国民政府设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这是由国家设立的第一个专门保护管理文物的机构,同年内务部颁发《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由国家公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开始将古代建筑纳入义物保护的范畴。1935年民国政府颁布《暂定古物的范围及种类大纲》,内容涉及古生物、史前遗物、建筑物、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兵器、器具、杂物12类,其中建筑物义包括城郭、关塞、宫殿、衙署、书院、宅第、园林、寺塔、祠庙、陵墓、桥梁、堤闸及一切遗址。同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还成立了专门负责研究、修整古代建筑的“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 自20世纪初,一些开明人士、进步学者对我国古代建筑进行系统渊查并整理出版。1929年朱启钤等人发起成立中国营造学社,其宗旨是系统地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对我国古代建筑进行“法式”和文献方面的实地调查测绘和研究考证。中国营造学社内设法式组和文献组,分别由梁思成和刘敦桢任组长。在1932-1937的5年时间内,先后对我国137个县市、1823座各类古代建筑进行调查,详细测绘古代建筑206组,绘制测绘图稿1898张,编辑出版《中围营造学社汇刊》共7卷22期,并出版《清式营造则例》等专门书刊。直到全国解放前夕,清华大学梁思成主持编录的《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共登录古代建筑450余处,其中提出了将“北京城全部”作为一个项目列入保护范围的思想。

2、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的建立

1949年以后,文物保护作为新中国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统筹进行管理。由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均沿用了“文物”一词,为保证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中做好文物保护工作,1953年lO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要求“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调查工作”,首先对已知的重要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公布为保护单位,做出保护标志。该文件首次提出“保护单位”的概念,这也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第一次文物普查。根据第一次文物普查编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共7000多处。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文物调查工作,并选择重要文物,根据其价值大小,报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条例》正式提出“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及内容界定,明确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分为三个不同的保护级别,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同时,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0处。1974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使“文化大革命”期间一批珍贵文物免遭损失。1981年我国开展了第二次全同文物普查,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40余万处,并先后公布了235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000余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0000余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田家《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将“文物” 一词及其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同定下来:“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其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足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当代中国根据文物的特征,结合中国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把‘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足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谢辰生,1993)。该法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建立起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国务院分别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核定公布了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并公布实施,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为新时期文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文物保护的范围有所扩大,即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同时,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目前,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6大类。该法还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起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制度。至此,我国在文物保护领域形成,单体文物、历史地段、历史性城市的多层次保护体系。

3、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实践

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全面提升文化遗产保护水平,2005年1 2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此后,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进一步扩展,可从相关的实践工作中窥见一斑。

3.1长城保护工程

长城是人类历史上修筑时间最长、工程最大,对社会影响最深、最广泛,留存文化信息最丰富的古代建筑工程。但长期以来,长城的人为破环明显,主要表现为取材性破坏、建设性破坏和旅游开发性破坏三个方面。因此,将长城作为一项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纳入统一保护管理体制,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国家文物部门组织编制了《“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总体工作方案》,方案对长城资源调查、长城保护立法、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和长城保护抢险修缮等方面作出了系统的安排。2006年12月国务院公布《长城保护条例》。目前,“长城保护工程”总体工作方案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一是

全面开展长城资源调查;二是制定长城保护专项法规,即在《长城保护条例》的法规框架下,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长城保护法规体系,特别是积极推动长城沿线各省、各城市结合当地长城保护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专项法规,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三是编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纲要》,即从保护长城本体及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出发,在对长城进行全面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就规划的原则、性质、目标,保护区划、保护措施、相关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以及展示开放、管理等方而,做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四是加强重点地段的长城抢险维修,即本着文物保护方针和严格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修缮,在保持原有布局、原有形制、原有材料、原有工艺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抢修价值重大、濒危的长城段落;五是加强长城保护科学研究,对长城保护理论和保护技术、长城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3.2“大遗址”保护国家项目库

“大遗址”是我国文物工作者根据文化遗产的特征以及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的重要概念,专指文化遗产中规模大、价值高的文化遗址。针对大遗址的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区域经济发展的矛盾,以及许多大遗址在各种人为和自然因素的蚕食、破坏下逐步残缺甚或灭失的现实,近年来加大了大遗址保护研究力度,通过高句丽遗址、股墟遗址、大明宫遗址等保护项目的实施,初步积累起大遗址保护的成功经验,其中高句丽王城、王陵和贵族墓葬以及安阳殷墟先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为大规模抢救保护大遗址提供了成功范例。因此,从2005年起,国家开始设立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加大了投入力度,特别是设立大遗址保护国家项目库,首批100处大遗址列入其中。

3.3工业遗产保护

长期以来,人们重视保护农业社会时期留下的文化遗产,而对于工业遗产的保护未能引起重视,以致近年来沈阳、哈尔滨、重庆以及上海、北京等城市的一xie重要工业遗产,在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迅速消失。近年来,人们开始认识到工业遗产也是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工业遗产具有历的、社会的、科技的、经济的和审美的价值,直观地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过程,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证。保护工业遗产也是保持人类文化的传承,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举措(2006年4月l8日百余位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业人士和来自全国各工业城市的代表,汇聚无锡召开首届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形成《无锡建议》,号召工业遗产是整个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化加速进程中应加以妥善保护。随后国家文物局向全国发出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启动了国家层面保护工业遗产的行动。在已经启动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已经将工业遗产作为重要的普查对象,对工业遗产的认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相应的标准;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使经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遗产通过法律手段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对于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遗产,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功能和景观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使专业工业博物馆和处于妥善保护和开放状态下的工业遗产地成为宣传工业遗产价值和保护事业的重要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