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单雯翔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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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乡土建筑的抢救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各级义物保护单位中,有半数以上分布在村镇,特别是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乡上建筑。当前正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的新农村建没,将为我国农村地区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变。这场深刻的历史变革,也对乡土建筑保护提出了紧迫的要求。特别是一些地方错误地把新农村建设理解为新村建设运动,存在简单的城市化倾向,造成乡村、民族、地域特色的丧失,大批乡土建筑的安全正在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如何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与乡土建筑保护的关系,使乡士建筑的文化内涵、建筑特色、历史风貌得以有效保全,是事关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和新农村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2007年4月围家文物局在无锡召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乡土建筑保护”会议,来自全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和相关专业的全体代表提出“关于保护乡土建筑的倡议”,呼吁各级政府积极行动起来,动员并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加强乡土建筑的保护,使我们民族的智慧与品格永远传承。近年来,国家陆续投资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乡土建筑进行了维修保护,各级地方政府也利用财政资金和吸引社会资金用于维修乡土建筑。引对各地大量历史文化村镇被破坏的状况,建设部、困家文物局共同设中了“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制度,先后公布了三批共150余处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将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乡土建筑和古村镇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为乡十建筑的有效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在世界遗产委员会日益注重世界遗产类别平衡性的背景下,乡土建筑这一新兴类别成为我围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重点,“开平碉楼及村落”已于2007年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福建土楼”则成为2008年我国中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唯一项目。

3.5博物馆融入社会

随着民众生括水平的人幅度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多,作为文化遗产重要传承机构的博物馆在丰富社会文化生括中扮演着越来越突出的角色,已经成为一个地区、一座城市发展水平的形象代表,公众旅游休闲和文化消费的重要选择。目前,我国博物馆总数已达2400多座。丰富博物馆品类和突出搏物馆特色,不仅是当前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博物馆事业生机与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仅要追求博物馆数量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在丰富品类、突出特色上创新举措,调整博物馆建设的结构布局,优先鼓励和引导科技类、专题类、民族类以及民办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特别是填补空白的各类博物馆建设。目前正在积极筹建的有中国科技博物馆、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中国民族博物馆等。服务民众是博物馆的天职,只有主动融入社会,拉近与公众的距离,增强亲和力,真正成为社会公众精神文化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广阔空间。在2003年5月杭州市属国有博物馆物馆开始实施对公众免费开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04年3月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休免费开放的通知”,全国博物馆逐步建立起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制度。2008年1月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全国各地博物馆、纪念馆陆续实现对全社会免费开放。在当今文化呈现多样性的时代,文化遗产地和博物馆已经成为青少年的学习课堂。

3.6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绚丽多彩。这非物质文化遗产源渊于中华文明,根植于民族民间土壤,保护好它们对于民族精神的延续,传统文化的弘扬,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而临着严峻形势。一方面,由于文化生态的改变,正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失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处于生存困难或已处于消亡状态。特别是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加以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片面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随意滥用、机械复制、过度开发的现象相当普遍,致使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现的某种文明价值,因不合理的利用而中断。甚至一地方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同时,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不能与保护的紧迫性相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培训等工作相对薄弱,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基础性问题不能得到系统性解决。2005年3月围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我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2005年12月国务院在《关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确妒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通知中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通知要求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工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2006年5月国务院正式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共518项。

3.7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在1980年代,特别是1985年我国政府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后,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逐步展开。世界文化遗产,不强调保护管理层次,也没有规模上的严格划分,可以大到整个城市、某个街区,小到单体建筑;但是更强调保护类型的划分,目前分为文化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文化景观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多种类型。1987年长城等6项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多年来,我围已经拥有35处世界遗产,其中包括25处世界文化遗产、4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先进理念加强交流提供了机遇和条件,也使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等国际组织保持了经常性的联系和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2006年12月颁布实施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随即《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相继制定实施。这些规章制度促进我国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互融合、相互借鉴、相互支撑,其中监测巡视管理制度用以保证世界文化遗产的健康发展,专家咨询制度则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人问题

进行研究论证,为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同时,依照世界遗产委员会评审世界遗产的工作程序和规程,综合考虑真实性、完整性和平衡性,完成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重设工作。在重新设定的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中,将“杭州西湖·龙井茶园”、“哈尼梯田”等作为“文化景观”的代表;将“大运河”、“丝绸之路中国段”等作为“文化线路”的代表;将“山陕古民居”、“皖南古民居”、“江南水乡古镇”、“藏、羌碉楼与村寨”和“黔东南苗族村寨”等作为乡士建筑的代表,体现了世界文化遗产类型的平衡性和多样性。

3.8新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一方面,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虽然仍沿用了第五批的分类法,即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占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6类,但是,入选单位包括了一xie以往较少进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列的,反映我国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和近现代文化生活、经济活动等方面的文化遗产。例如大生纱厂、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青岛啤酒厂早期建筑、石龙坝水电站等工业遗产;玉山古茶场、聚馆古贡枣园、清农事实验场旧址、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旧址等农业遗产;大栅栏商业建筑、高邮当铺、哈尔滨莫斯科商场旧址、国际饭店等商业遗产;柳氏民居、理坑村民居、杨氏民宅、日斯满巴碉房等乡土建筑;马胖鼓楼、大召、康松桑卡林、聂塘卓玛拉康等少数民族遗产。同时,还包括中国营造学社旧址、中国西部科学院旧址、抗战胜利纪念堂、集美学村和厦门人学早期建筑等近代遗产;民族团结誓词碑、荆江分洪闸、郑州二七罢工纪念塔和纪念堂、唐山大地震遗址等现代遗产。另一方面,在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对近年来要求加强保护呼声较高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以及“线形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等遗产类型也进一步做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将二坊七巷和朱紫坊建筑群、西门街古建筑群、鼓浪屿近代建筑群、烟台山近代建筑群等历史文化街区,郭壁村古建筑群、南屏村古建筑群、上廿棠村古建筑群、阿坝羌寨碉群等历史文化村镇,井陉古驿道、独松关和古驿道、连城要塞遗址和友谊关、阿坝红军长征遗迹等文化线路遗产,坎儿井地下水利工程、“二十四道拐”抗战公路、仕水碇部、红旗渠等文化景观遗产,也列入了保护名单之列。而京杭大运河作为一个特殊的类型被列入名单,格外引人注目。这跨越今日四省两市辖区,连接20座左右城市,全长1794km的文化遗产廊道,整体列入保护项目,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无疑是一场革命性挑战。这次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达l080处,几乎是前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的总和。“但是,这个名单对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绝不仅仅体现存数字上。这些数字的背后有更多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吕舟,2006)。主要体现在所展示的文化遗产内涵较为丰富,所包括的文化遗产范围较为广泛,所涉及的文化遗产内容更加深化,反映出当代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所应具有的整体性、拓展性和前瞻性。

3.9“文化遗产日”

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的第一条就是要求文物保护工作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而是要“加强领导和宣传,使保护文物成为广泛的群众性工作”,并且提出了要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小组的要求。50年之后,国务院决定自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由国家确定“文化遗产口”的设立,既有利于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变为亿万民众的共同事业,也表明具有现代文明意义的,并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文化遗产观正在我国形成。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各级政府和专家学者的责

任,而且是每一个公民应该担负起来的责任,更是亿万民众的共司责任。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动员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民众既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人。 注释:

其中“名胜古迹”项目包含湖山、建筑、遗迹3类,“古物”则包括碑碣、金石、陶器、植物、文玩、武器、服 饰、雕刻、礼器、杂物10类。

6、遗产概念

20世纪末,“遗产”已成为一个关键词,通常是一种负面的含义(Hcwison,1987)。当然,这种表达是不完美的,虽然很多人企图显示遗产已变得十分突出( Hunter,1996)。在英国,它看起来很可能与19世纪出现的民族特征和身份的概念有联系,尤其反映在景观上(lowenthal,1991)。这就产生了“遗产”问题,这些是否保留了“不正确的”、抽象的和概念化的东西,自1980年代初期以来,“遗产”在保持/保存的争论中变成了一个很重要的词汇。争论者如休伊森(Hewison,1987)就反对“遗产”的崛起,认为历史场所表现形象的选择和净化以及依赖于博物馆为基础的产业和文化。 “遗产”既不是历史亦不是场所,它是为大众消费而提供选择和展示的过程(如下图)。“遗产是通过对神话、意识形态、民族主义、地方荣耀、浪漫理想或简单的市场营销处理而成的一种历史商品”( Schouten,1995)。这是商品化的一种形式。因此,“遗产”与“保护残留的历史资源”是有着相当不同的意义的,而选择是这个过程的核心。将过去作为遗产进

行管理和解释也会产生问题:“某些现在打算作为遗产的已经受到批评,不仅仅存其外观上,更不幸的是,它们好像是因重大的历史件和时间性而变得珍贵并被展示出来”( Fowler,1989)。因此,保护与遗产的概念已相当分离,虽然近年来有将它们混淆在一起的趋势。 阿什沃思(Ashworth,1994)提出,“保存”的概念和实践从早期的保留古迹身份证明,向“保护”以及整个历史地区功能作用的全覆盖,冉到将其商品化并与消费相结合的历史性“遗产”地的演进,早期呈现出忽视可靠性和历史“正确性”的情形。这些在英国的早期实践中都能见到。 然而,存英国的体制中,对这种理论上的争论不多见。“遗产”这个词汇是在议会《1947年规划法》争论中首先使用的( Delafons,l997a),然后就自动停止了使用。随后立法中参考了其他的用语,包括“市民公共福利设施”( civic amenities)(《1967年城乡规划法》)。遗产的概念是由《欧洲建筑遗产年报》(1975)重新唤醒的。这个概念首先由桑迪斯于1969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国际会议上提出来,其中两个目的是:唤醒欧洲人民对其共同建筑遗产的必趣;保护及加强对建筑及建筑和历史区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