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如何实施背景调查?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8-如何实施背景调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44147ecefd0a79563d1e7248

经验分享 对于本科或者以上学历,有学位证书一定有毕业证书,而有毕业证书不一定有学位证书,这种情况下该网站无法使用,需要通过高校的档案馆来核实学位证书,一般的档案馆要求调查者发函或者传真过去,并收取少量的查档费;对于国外的教育经历,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公司或者国家教育部的留学服务中心来核实。 4.工作经历真实性的核实

通过员工上家企业总机转到人力资源部门可联系上相关人事专员,这是最可靠的一条途径。当遇到总机要求实名转接时可要求候选人提供一个人事专员的姓名,通过总机转入进行核实。如果无法提供前任主管也是另外一条判断工作经历是否属实的可靠渠道。

此外通过已经入职并且和拟入职员工具有相同工作单位经历的员工进行侧面背景调查,更是一条捷径(很多企业所在行业人才都在大圈子内流动(例如通信行业、化工行业等),事实上这个行业圈子非常窄,HR招聘人员不要忘了这是一条可靠高效背景调查的捷径)。

5.工作具体表现的调查

如果需要核实该项,首先应在进行工作经历真实性核实时,从人事部门那里确认候选人直接上级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然后通过总机或者企业邮箱采访上级。

【问题6】背景调查发现虚假信息如何分析?

企业在进行员工背景调查时,一旦遇到虚假简历的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应该高度重视,除了索要书面证明外,还要进行各种特殊情况的排除。

常见可能误判点如下:

●工作时间:候选人可能将实习的时间并入工作时间而造成工作起止时间有出入; ●职位名称:职位名称方面候选人填写的可能是对外职位名称,而上家企业提供的则是对内的职位名称;

●薪酬待遇:在薪水方面候选人写的可能是税后工资,而前雇主提供的可能是税前工资。关于薪酬待遇的验证方式还可以通过上家单位工资条等方式进行有效验证。

在排除了这些可能的特殊情况后,我们再从其它渠道进行二次调查和核实。 【经典案例】员工学历造假企业可否随意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王学海2012年3月进入广州AFC公司工作,在面试时王学海表示自己的学历证书原件因某种原因不在身边(理由编造的非常合理)只向公司提供了大学本科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公司未表示异议但是也没有进行学历验证,公司急于用人于是正式要求其尽快办理入职。

王学海在入职后工作非常努力表现非常出色,受到了公司领导的表扬和认可。

2013年8月,公司人事部在清理员工档案时,发现王学海的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有造假嫌疑,公司老总获知此事后表示不能接受员工的欺骗行为,公司遂以王学海“提供虚假应聘材料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王学海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没有给任何补偿。

王学海对公司的处理不服,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学历造假,企业可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王学海这种人在HR招聘实践中不小心会遇到的,即所谓的“学历假冒但能力不伪劣”。 公司认为王学海应聘时向公司提供伪造的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以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的方式获得了公司职位已经构成“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由此与王学海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王学海认为其在公司工作已经两年有余且工作表现也得到公司的认可,公司不可因两年之前其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而于现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在对其进行招聘面试时也并未明确过学历系录用条件之一,故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 【仲裁结果】

仲裁结果表明,公司认为王学海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形,但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系严重违纪行为,且王学海所在岗位录用条件只是要求大专以上学历,而公司对所主张的违纪情形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无相应处理规定。

最终裁决公司败诉。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如果员工履行告知义务有瑕疵,企业有权利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要认定合同无效必须符合两个关键条件:(1)劳动者使用了欺诈手段;(2)企业因此违背了真实意思订立了劳动合同。从本案分析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审查劳动者的学历原件,人力资源相关人员未履行尽职审查的义务存在一定的瑕疵;同时王学海应聘岗位公司要求的是大专以上学历,本科学历非录取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作出录用的决定与劳动者伪造学历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劳动者构成欺诈。

企业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员工手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等文件中对该违纪情形予以规定并向劳动者告知确认。而在本案中,企业因制度中缺乏对“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的相关违纪处理规定,故在法律上将承担依据不足之后果。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学历造假,审判人员会考量虚假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企业录用该劳动者,也就是说虚假的内容是否构成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

关键因素。如果企业在招用时并未向劳动者明确学历系录用条件之一,虽然劳动者在应聘时使用了欺诈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上述第二项条件。若该企业擅自依据学历造假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管理经验分享 很多企业在《新员工面试登记表》中应有承诺要求“如果提供虚假经历,应聘者愿意接受解聘的后果”,这种以《承诺书》的形式,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皆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承诺告知的内容的真实性,是一种非常好的做法,最起码有震慑作用。

友情提示

上述文章摘自贺清君专著《招聘管理从入门到精通》(清华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