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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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采取的基本措施、保障手段和关键合同条件方面的内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61、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62、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对其提交的编审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3、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审单位到评标现场说明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的编制、审核情况,编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6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64.1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按废标处理。投标总价不高于招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不足5家的,应当全部进行评审;超过5家的,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选取5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投标不足3家时,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依次递补5家进行评审,直至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少于3家为止不再进行余下的投标文件后续评审,或者直至全部投标文件评审完毕。

64.2 资格标的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结论。

64.3评标委员会不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负责,投标人应对其负责。

65、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书面澄清。拒不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66、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招标文件以醒目方式专项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应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外,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应视为“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也不得作废标处理:

① 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的表示方法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②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或者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的; ③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保留小数点后位数,但不影响投标报价排序的。

67、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应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外,评标专家不得随意作出废标结论,确需废标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① 要求投标当事人作相应的说明,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②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记名表决;

③ 若表决通过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写明废标的理由、依据、说明的情况和集体表决的情况(同意废标和不同意废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注明)。

68、招标文件条款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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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69、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重大偏差、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不应向投标人进行质询,也不允许投标人修正,但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属明显笔误的除外。

7、评标标准

(1)资格审查(详见资格后审文件要求)

70、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详见资格后审文件要求)

71、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第70条所规定的资格审查内容和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对各投标人提供的能够被恰当证实的资格后审查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只有全部满足上述最低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否则,其投标为废标。

(2)技术标评审

72、本次招标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标。

(3)商务标

商务标的初步评审

73、在对商务标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

74、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规定作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74.1 商务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其代理人应是资格审查申请书及附件中同一授权代理人,否则无效);

74.2 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74.3 商务标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商务标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74.4 商务标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和提交资料,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

74.5 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74.6 投标函中填报的建造师与参加开标会的建造师姓名不一致的; 74.7 商务标载明的招标工程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74.8 商务标载明的招标工程项目质量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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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74.10 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

74.11 商务标所填报的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 74.12 商务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4.13 投标文件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

1)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除外);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投标总价; 4) 投标报价说明

5) 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不必提供) 6)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7)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单项工程不必提供)

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须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各个分部,但不包括每个分部中的分项具体内容不完整);

9)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10)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招标工程项目没有该内容或招标文件不要求该项目单独报价的除外);

11) 设备清单计价表(单位工程无设备的可不提供此表) 12) 规费分析计算表

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计算表(须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各个分部,但不包括每个分部中的分项具体内容不完整);

14) 措施项目费分析计算表(一) 15) 措施项目费分析计算表(二) 16) 主要材料价格表 17) 低价报价说明和承诺

18)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如认为必要的) 74.14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待开标后将资格审查申请书副本一份提交商务标评委核对上述第74.5、74.6条款内容。 商务标算术性修正和细微偏差补正 75、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以下规定进行算术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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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商务标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75.2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75.3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76、细微偏差补正。评标委员会仅对经算术性修正后投标报价进行细微偏差补正。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决定。下列问题属于细微偏差:

76.1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工期承诺、工程质量承诺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填报的为准,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数据有矛盾的,以投标函数据为准。

76.2 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补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76.3 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人经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若比未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报价更高,则对投标报价重新排序,并由低到高选择5家(不足5家时全部选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商务标的详细评审

77、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详细评审:

77.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报价文件) 进行详细评审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77.1.1投标人降低不可竞争费用标准(含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最低取费标准的临时设施费、规费与税金),未按闽建筑[2007]4号文有关规定的;

77.1.2投标人降低不可竞争标准(含规费费率与税金税率) 77.1.3 规费费率、税金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取的; 77.1.4 投标总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报价出现负数的;

77.1.5修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单位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保留小数点后位数,但不影响投标报价排序的除外);

77.1.6不采用招标文件选定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和品牌的; 78、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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