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总结笔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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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新罪或漏罪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 违规尚未构成犯罪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六.法理问题 1. 能否构成累犯

(1) 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存在争议 (2) 考验期满犯新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2.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如何处理: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考验期不计入刑期,先并后减) 3. 考验期内发现新罪的如何处理:先减后并

4. 曾经撤销过假释的人能否再次假释:通说认识可以,但条件更严格 第十九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 概念:由于某一法定原因或事实原因致使国家对于犯罪人的刑罚权的某项内容归于消灭(刑事责任的终结) 二. 特征

1. 前提:以行为人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2. 实质:国家对于犯罪人的刑罚权的某项内容归于消灭 3. 基于法定理由或事实理由—— 具体事由:

(1) 法律规定,如第87条追诉时效

(2) 犯罪分子本人情况,如服刑或审判期间死亡 (3) 判决所设定的情况出现 (4) 亲告犯获得被害人宽恕

(5) 国家及其行刑机关根据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悔罪表现或出于政治、外交等因素的考虑而作出的对其免除刑事责任或终止执行刑罚的决定 第二节时效 一.概述

1.概念:经过一定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法律制度 2.种类:

(1) 追诉时效: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2) 行刑时效: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刑罚执行时效) 二.意义

1. 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2. 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

3. 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

1.追诉时效的长短与某种具体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相适应

2.刑法第87条规定;其中的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所对应的有关条款(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由司法机关预先估算

3.一个条文中只有一个量刑幅度;一个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则根据具体犯罪行为所对应的有关条款(量刑幅度),即罪刑相适应原则;所犯刑罚规定在几个条文中,则按照罪行适应的条或款确定

四.追诉时效的起算(第89条的三种情况) 1.犯罪之日:犯罪成立之日而非犯罪之时

(1) 既遂犯:行为犯的行为完成之时;结果犯的结果出现之时;状态犯的危险状态出现之时

(2) 预备犯、中止犯和未遂犯的犯罪预备、中止和未遂之日

2.连续犯最后一次犯罪完成之日;继续犯的不法行为及其不法状态停止之日

3.追诉时效中断制度: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导致前罪所经过的追诉时效起算归于无效的制度

4.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第88条):由在追诉期限以内产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五.适用问题

1.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如何把握其追诉时效

2.对建国前后去台湾或台湾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人员的犯罪行为的追诉问题 (1) 关于不再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去台人员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2) 关于不再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以前的去台人员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3) 除犯罪行为连续或继续到当地人民政权成立,最高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过二十年仍可追诉的

3.对于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由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处理(第36、66条)返还财产、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财产 第三节赦免 一.概述

1.概念: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诉或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的法律制度 2.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