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总结笔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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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犯罪故意 一.概念与构成因素

1.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2. 犯罪的故意:行为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3. 认识方面的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4. 意志方面的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认识因素

1. 犯罪故意的首要条件 2. 内容:

(1) 对行为本身的认识(行为的性质和内容)

(2) 对行为结果的认识(法条的明确规定):结果是对直接客体的危害,这种认识也包括对直接客体的认识

(3) 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法定对象;法定手段;特定的时间地点

3. 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4. “会发生” (1) 必然发生 (2) 可能发生 (二)意志因素

1. 希望:积极追求并排除障碍 2. 放任:听之任之 (三)二者的关系 1. 缺一不可

2. 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基础和前提 3. 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

二.类型(基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一)直接故意

1.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 追求一种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2. 追求一种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3. 在突发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相同点:

(1) 在认识因素上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有明确的认识 (2) 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不是排斥、反对的态度 2.区别:

(1) 认识程度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包括必然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两种情形;间接故意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则只有可能性一种

(2) 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 特定危害结果对二者成立的意义不同:特定危害结果不影响直接故意的定罪;只有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四)研究意义

1. 绝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只有少数故意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等则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2. 对量刑的意义:直接故意量刑重于间接故意 3. 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 第三节犯罪过失 一.概念

1.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2. 犯罪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 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1) 认识因素不同:前者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后者明知可能或必然发生危害结果

(2) 意志因素不同:前者对危害结果持的是一种排斥和反对态度,而后者是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二.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 应当预见:预见的义务和预见的能力(可能),只有有预见的可能法律才能赋予义务,法律不能要求行为人为其不能为的行为 (2) 区别于意外事件

① 客观说:以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标准)来衡量

② 主观说: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能力为标准,在正常情况下判断

③ 折衷说:在主观说基础上采纳客观标准,即实际认识能力加客观具体条件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 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 过于自信(轻信) (3) 过于自信和间接故意:

相同点: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认识(可能性认识);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持非希望态度

不同点: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前者仅仅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后者则是明知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发生,认识程度相对较高;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前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本意的,后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本意;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不同

轻信要有实际根据和实际可能性,侥幸心理归为间接故意 三.意外事件

1.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广义上的意外事件包括狭义上的意外事件(不能预见:预见的可能性)和不可抗力(不能抗拒)

3.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加上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具体条件不可能预见 4.折衷说:既考虑实际认识能力,也考虑案件具体条件 5.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相同点:未预见危害结果;本质区别(原则区别):是否应当预见 第四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一.概念

1.目的背后是动机;动机是目的的背后的目的

2.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3.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4.犯罪目的是选择性要件 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1.联系:

(1) 二者都是推动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活动,反映其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

(2)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基础和前提,前者源于后者,后者促成前者 (3) 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关系,反映的行为人的需要是一致的 2.区别:

(1) 作用不同:犯罪动机促成犯罪目的,是抽象的;犯罪目的指向具体客体和对象 (2) 犯罪目的相同,动机不同;犯罪动机相同,目的不同 三.意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 犯罪目的

定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 犯罪动机(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而非犯罪构成要件,主观要件的隐蔽性) 1. 情节恶劣或严重的,动机才仅仅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2.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由重而轻

3. 疏忽大意的过失中存在忘却犯(忘记履行刑法规定的义务,客观上表现为不作为),潜意识的一种,一种趋势压倒另一种趋势(对丈夫的关心压倒对公共安全的关心,对丈夫的关心就是动机)——过失犯的动机

4. 德日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不能期待马车夫为了这种不确定的危害而放弃工作,日本将其由过失犯罪领域扩展到故意犯罪(实际上仍然是主观判断) 5. 英美刑法学中的水手案,判处谋杀罪,但刑罚很轻,仅为五年苦役 第五节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一.概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认识 二.解决问题:

这种错误是否阻却故意;影响既遂还是未遂;影响是否构成犯罪 三.分类

(一)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 1. 误以为不是犯罪的情形 2. 误以为构成犯罪的情形

3. 对罪名的性质和量刑的错误认识 (二)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1. 对客体的认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