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更新完毕开始阅读4492e23410661ed9ad51f3ba

中共邯郸市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建设发展的

实 施 意 见

(2010年10月27日)

为加快工业聚集区(以下简称聚集区)建设和发展,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90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工业化与城镇化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发展规律,按照“园区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聚集”的原则,重点依托中心城区和县城选址建设,通过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建设一批对中心城市建设、县域经济发展起快速带动作用的聚集区,以产兴城、以城带产,加快全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进程。

(二)主要目标。市本级重点推进冀南新区(包括马头生态工业城、成安商城工业园、磁县林坛工业园和峰峰矿区新坡工业园)、邯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示范区、经济开发区、漳河生态科技园、广府生态文化园、邯郸陆港综合物流园区等六大产业聚集区建设。各县、区(市)重点建

— 1 —

设一个主导产业突出、特色鲜明的重点产业聚集区。到2015年,全市主营业务总收入50亿元以上的聚集区达到20个以上,培育形成3个超500亿元、2个超1000亿元和1个城市新区(冀南新区)。通过产业聚集、集群发展,壮大形成精品钢材、装备制造、新材料、煤化工及现代物流等5个销售收入超千亿元的产业。

二、规划引导和项目管理

(三)优化空间布局。按照“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适度超前”原则,聚集区主要依托中心城区和县城选址建设。产业基础较好、已形成特色产品聚集效应的乡(镇)也可规划设立聚集区。聚集区产业定位要围绕构建我市“3+3+3”现代产业体系,综合考虑产业基础、人口资源、环境区位等因素合理选择,突出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培育发展。

(四)科学编制规划。按照构建“现代产业、现代城镇和自主创新”三大体系功能要求,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区(市)政府及聚集区管理机构要在2010年完成聚集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搞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严格项目管理。自2010年起,凡符合聚集区产业发展定位的新建项目或搬迁企业,原则上全部进区选址建设。选址不在聚集区内的,原则上不审批,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等要素供应,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聚集区集中。

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指导管理办公室

— 2 —

(以下简称市聚集区管理办)严格审核其建设内容后,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总投资5亿元以上且选址到市主城区(含峰峰矿区、邯郸县、永年县、磁县、成安县、肥乡县)建设的项目,由市聚集区管理办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财政等部门,对其建设方案进行会商预审后,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申报条件和审核批准

(六)申报条件。申请列入市级以上聚集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完整的发展规划。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空间布局合理,发展重点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生产力布局要求。申请列入省级聚集区的,设区市周边聚集区规划面积一般在10-20平方公里,县域聚集区一般在5-10平方公里。申请列入市级聚集区的,设区市周边聚集区规划面积一般在10平方公里以上,县域聚集区一般在5平方公里以上。

2、有完善的基础设施。申请列入省级聚集区的,路、电、水、气、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消防、安全、环保达标。申请列入市级聚集区的,园区道路框架已形成,电、水、讯、污水等配套设施已建成或开工建设。

3、有较强的产业基础。申请列入省级聚集区的,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一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区内建成投产。主城区及周边的聚集区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县域聚集区50亿元以上。申请列入市级聚集区的,入区企业20家以上,至少

— 3 —

有10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主城区及周边的聚集区年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县域聚集区30亿元以上。

4、有较高的投资强度。申请列入省级聚集区的,主城区及周边聚集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县域聚集区不低于200万元/亩。申请列入市级聚集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

5、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骨干核心企业带动作用强,有一批投资亿元以上、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在建或储备项目。

6、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已成立独立的聚集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工作机构,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管理队伍。

(七)审核批准。市级聚集区由市聚集区管理办组织市规划、发改、土地等有关部门对聚集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条件进行集中联审,报市政府以审批发展规划的方式批准设立。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聚集区管理办审核衔接,报市政府确认。

对符合省级聚集区条件的市级聚集区,由聚集区管理办组织向省申列省级聚集区。

四、支持政策和要素保障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给设区中心城市周边的省级聚集区安排2000万元,给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市级各类发展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聚集区内项目建设。市财政设立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视本级财力情况安排不低于省级额度的配套资金,除配套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外,其余用于安排市级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