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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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认定条件:

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10]11号

http://www.chinatax.gov.cn/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content.html) 二、扶持政策:

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

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

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6、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

(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h/200301/200301000641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