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小火电机组核查工作手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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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小火电机组核查工作手册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二○○八年二月

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是当前电力工业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整电源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电力工业科学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的关键,是电力工业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措施。

为便于各地有关部门和企业准确把握关停小火电机组核查内容和要求,规范关停核查工作,加快小火电机组关停步伐,进一步明确关停核查工作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特编制此手册。

第一部分 核查对象

“十一五”期间,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逐步关停的燃煤(油)机组(含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趸售电网机组):

1、单机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2、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3、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

4、供电煤耗高出2005年本省(区、市)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

5、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符合以上要求关停的小火电机组,都要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核查前要签订关停协议,制定人员安置方案说明,并按要求进行不可恢复性拆除。

第二部分 暂缓关停机组

属于上述关停范围,但承担当地主要供热任务且其所在地10公里以内没有其他热源点或其性能优于该范围内其他热源点的热电联产机组,处于电网末端或独立电网内,承担当地主要供电任务或对当地电网安全具有支撑作用的机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44号)下发前依法批准且合同约定中外合作或合资期限未满的机组,企业可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发展改革委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情况属实的,可暂缓关停,但需每年评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