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小火电机组核查工作手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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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可被替代机组

上大压小建设项目替代的小火电机组包括:拟在“十一五”期间关停、且过去未被替代过的小火电机组;虽已明确被替代,但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在2004年7月1日以前按照权限审批(核准)进行技术改造的小火电机组等。

第四部分 替代比例

企业建设单机3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80%的项目,单机6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70%的项目,单机10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60%的项目,可直接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

企业建设单机2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50%,并按所替代关停机组和关停拆除的供热锅炉蒸发量计算可减少当地燃煤总量的,可直接纳入国家电力规划,优先安排建设。“上大压小”建设的大中型火电项目,扩建项目可建设单台机组,新建项目原则上按两台机组以上考虑。

按照我委上报国务院《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请示》(发改能源[2007]3260号),上大压小项目替代的小火电机组在2008年6月底前关停的,替代比例可降低10个百分点。

第五部分 核查工作程序

小火电机组关停核查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1、关停企业根据机组实际情况提出关停计划,并报关停企业所属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和企业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2、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关停计划提出意见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3、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对关停计划进行审核,关停企业准备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本手册第七部分);

4、关停企业将材料准备齐全后,报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认可。关停企业实施关停拆除,达到关停拆除核查标准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组织人员开展关停核查工作,符合关停要求后,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核查申请。

5、国家发改委根据相关情况,派出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组成工作组进行核查。

6、核查工作组各方在确认机组关停无误后,签订关停

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