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监发[2013]39号鲁安监发[2015]168号文修订 修改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鲁安监发[2013]39号鲁安监发[2015]168号文修订 修改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45253be0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23

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以及相关的审查、核查和复核意见(复制件)等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

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四条第六、第七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等单位不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或者根据变化情况补充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

9

(AQ/T3033)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应明确界定各自的设计范围,编制各自设计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可以汇总或者分册,但不得遗漏和重复,确保各自设计范围内的专篇之间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未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第十七条 实施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

10

文件、资料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应的受理、审查工作;其中,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以及相关的审查、核查和复核意见(复制件)等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

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办法》第二十条第一、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审查不予通过。

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者编制相应的变更资料,向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设备制造、检测检验等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的要求,完成生产准备和单机试车、工程中间交接、联动试车等工作,组织自身的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人员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等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外部相关专家参加),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