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监发[2013]39号鲁安监发【2015】168号文修订 修改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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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投入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安全评价单位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的要求,对试生产安全条件进行评价确认,并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使用)前10日内将试生产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外聘专家对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条件的签字确认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试生产1年后仍不能稳定生产或者不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并重新组织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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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其所承担施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工作组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验收工作组中应至少有3名该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机关专家库中的专家,验收工作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工作组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1、设计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或设计变更情况的书面确认意见;2、经安监部门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3、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5、经专家审查过的试生产方案,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复制件)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台账;7、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9、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10、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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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13、安全设施法定检验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1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将验收活动的组织准备情况提前告知当地安监部门及安全审查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工作组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见附件2),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安监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一)安全审查实施机关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二)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同时告知许可实施机关,由许可实施机关按许可程序决定是否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存在《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五、第八、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和施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单位不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以及没有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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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原厂址建设,属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改、扩建项目,应当申请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手续,可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十二条 按照以上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前,依据《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见附件1),就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书面征求实施部门的意见,并提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主要工艺技术和装置(设施)、周边环境概况等材料。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征求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向建设单位出具简易程序适用的书面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由省安监局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简化安全评价的程序和内容,将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安全评价表的形式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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