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理标志保护措施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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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背景分析

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的各谈判代表就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这是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之一,首次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达成的协议中出现。Trips协议明确给出了地理标志的定义,规定了各成员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并特别提出了欧盟国家关心的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由于部分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世界贸易组织在该协议中又规定了成员国必须参加后续谈判的义务。

然而,Trips协议在各成员国之间的实施和推行并非一帆风顺。1999年6月1日,美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抗议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制定的规则(以下简称“欧盟规则”)违反了Trips协议中条例。2003年4月,澳大利亚等国也同样做出类似表态。于是,世界贸易组织在2004年成立了专家小组,对欧盟规则是否违反Trips协议进行调查。2005年3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采纳了专家小组提出了最终报告,该报告指出欧盟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确实违反了Trips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商标的独占权原则。欧盟在争取无果的情况下表示接受。

2001年11月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在多哈启动,经历多次回合谈判,最终还是于2008年7月21日以失败结束,没有达成相关协议。其中备受争议的问题之一涉及到地理标志问题。目前谈判争议的焦点是,是否需要将对葡萄酒和烈酒的特殊保护扩大到所有地理标志产品,以及是否需要建立通知和注册的多边体系。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在国内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为止,在政府层面上,中国共有三部法律或法规对地理标志进行规定。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在修订的《商标法》中添加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两个名词1,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通过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专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加强了保护。

多部门对同一问题都做出规定,尽管是对地理标志提供了多重保护,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管理上混乱,不利于对其的保护。

1.2文献回顾

关于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文献有很多,其中主要涉及领域是中国保护制度的选择问题,以及世界地理标志的未来发展趋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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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出现是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内学者对于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提供许多解决和完善的办法。如王志红在《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思考》(2010年第11卷第1期)中建议,需要建立和探索地理标志双重保护机制的协调机制,既要尊崇《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也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则,但都需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

金多才、任学谦等人(分别在《中德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比较研究》(2010年)和《中、德、法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比较研究》(2010年))通过与德国和法国的地理制度保护制度相比较,都认为中国需要明确地理标志的管理机构及其职权。(中国目前地理标志的管理机构有3个: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这样3个独立部门对地理标志都依法行使审批权和管理权,尽管其管辖的一个是商标,另2个是地理标志产品,然而这势必导致不同所有人就同一产品、同一标志主张权利,引起权利冲突。)另外,他们都对中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模式也存在异议。

徐嵘等人提出异议(《试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2010年第11期)),认为中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应首先以商标法为基础,将其作为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的主要模式,同时对中国目前的商标法进行相应修改。其次,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第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见其认为几种法律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达成一致的是各位学者都指出需要对中国现行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进行修改。

另外,蒋家玲、武守群在《中国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北方经济》2010年第7期)提出,除了要改善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外,还需要加强地理标志的宣传和政府的监管力度,并提议培育专门的行业协会。

王志红(《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思考》,《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10年3月第11卷第一期)、刘扬(《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及中国立法模式选择》,《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08期)、蒋家玲和武守群(同上)等学者都认为,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不是在于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同时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而是两种方法间存在冲突。弥补两种保护方法各自的漏洞,解决各自的问题,协调两种方法之间的保护工作,发挥两种方法各自的优势,才是中国目前解决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比较务实的做法,应该避免《商标法》、《原产地规则》双重管制下带来的一系列冲突问题。

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带来的好处方面,经济价值毋庸置疑,但国外学者还提出了其他好处。如TeshagerDagne在《埃斯特中心学报》(2010年第11卷第1期第99页)上发表的文章认为,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能为本地区或本国带来农产品销售的优势,还能减少对该地理区域的环境影响,以及对当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他认为在拥有地理标志名誉的地区,传统的生产方式具有一种道德的、精神的、直观的和整体的本质。它是在经过一系列政策修订后保留下来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内化了“可持续发展”的标准,保证持续生产,具有相对较低的环境影响,保护了生物多样性。

在欧盟规则和WTO的Trips协议冲突方面,StéphanMarette、Hélène Ilbert& Michel Petit以及TeshagerDagne都提出了冲突的本质所在,即欧盟关规则违反了Trips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商标的独占权原则。美国没有专门的地理标志注册体系。美国主要采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方法来保护地理标志。这是与欧洲地理标志保护主要的区别之一。证明商标是指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它特点具有保证意义的一种标志,又称之为保证商标。

Hélène Ilbert和 Michel Petit在《地理标志是有效的产权吗?全球趋势和挑战》一文中解释了,为什么WTO专家小组迫使欧盟向第三国开放登记制度,并论证了地理标志保护的谈判将是长期的僵局。他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寻求各国力量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2006年欧盟出于WTO的逼迫,出台了新欧盟规则。自此以后,出口到欧盟的外国生产者是否受益呢?StéphanMarette在《外国生产者能在欧盟新规则下的地理标志保护中获益吗?》(2009年第11卷)一文中对此给出研究结果,他认为对商品标签往往能传达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信息。地理标志能够帮助外国生产者进入欧洲高端市场并获取利润,但前提是要有有效的管理。

Jain&Surbhi在《Effects of the Extens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 South Asian Perspective》(Asia-Pacific Development Journal, 2009年9月第16第2期)一文中,从南亚的角度的研究了地理标志保护扩张的影响。他们认为,南亚国家应实施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地理标志及其内在品质的声誉。因为除了规模经济的利益外,这还将提供他们的产品在竞争激烈的全球市场的新机遇。

最后,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上,国内外学者也做出前沿性研究。如姚新超教授(《美欧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争议及其发展趋势》,《国际贸易》2009年第2期第63页)、刘扬教授(《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及中国立法模式选择》,《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08期)以及TeshagerDagne(《埃斯特中心学报》2010年第11卷第1期第87页)都提到了地理标志的延伸保护问题;建立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多边通告和注册体系问题。“延伸保护问题”是指将Trips协议第23条对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延伸到葡萄酒、烈酒以外的其他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注册体系问题”是希望在Trips协议理事会内,谈判建立关于葡萄酒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的多边制度,使某一成员国能在参加该

多边制度的其他成员国获得保护。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面临的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一是如何完善国内法制,二是在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上中国应采取的立场。尽管中国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已做出了很大努力,然而仍然存在法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弊端。笔者建议,颁布一部《地理标志法》,对所有地理标志的问题统一管理,包括注册程序,质量检验、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在WTO谈判立场上,笔者建议中国应将酒类特殊保护扩大到所有地理标志产品,而在“注册体系问题”上应采取保守态度。

1.3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

地理标志是一种宝贵而特殊的经济资源,不但表明了产品的原产地(来源地区),还反映出产品独特的质量水平(品质),为打开国内外市场、建立品牌声誉、发展当地经济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随着地理标志经济价值在国际贸易中的突出表现,这种新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地理标志侵权行为也日益频繁,保护地理标志正逐渐成为知识产权领域里的热点之一。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既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地理标志产品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资源,是历史形成的,不是人为可以随意复制的,因而也是稀缺的。在地理标志产品突出的质量保证的基础上,稀缺更增添其不凡的经济价值。然而,这种稀缺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是绝对的。每一个消费者每天面临的产品成千上万,他们只是根据自己对产品的不同认识进行购买,而不是消费专家,更不可能像生产者那样了解产品的来源及特性。因而,伪装、欺骗消费者是有利可图的,同时也是很容易的。这不但破坏了地理标志已经拥有良好声誉,也对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保护地理标志的形势也变得越来越严峻。产品的地理标志构成了商品的质量信誉,是正宗和品质的保证,可积极推动和引导商品销售和消费,无形中成为商品的广告手段,扩大了商品的知名度,形成了商品的附加值,也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如果不加以适当保护,那么从事不正当商业行为的人就可能作伪。未经授权使用虚假地理标志的行为,有损于消费者和合法生产者。消费者会受到蒙骗,误以为他们所购买的是具有特殊品质和特点的真货,而实际上得到的是赝品;合法生产者也会失去宝贵的财富,同时其产品已获得公认的声誉也受到损害。

保护地理标志的重要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地理标志将为农产品加工提供一个“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2的经营模式,提高农产品市场化组织能力。“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可以是一个地理标志下有几个龙头企业,每个龙头企业有单独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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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农博网网站,网址“http://county.aweb.com.cn/2005/8/19/144231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