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理标志保护措施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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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2010年10月30日,欧盟在其内部的一份官方期刊上正式发布公告,“龙口粉丝”终于获得欧盟审核,成为中国第一个正式与欧盟互认的地理标志产品。这就意味着,输入欧盟市场的龙口粉丝,如出现假冒和侵权,就能在欧盟27国获得和中国一样的法律保护,并被追究责任。10

另一方面,2009年6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第59号关于受理干邑(Cognac)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的公告。公告中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干邑在中国注册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2009年12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公告形式,批准对干邑(Cognac)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至此,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目录中首次出现外国产品,干邑(Cognac)成为中国首个获得专门保护的外国地理标志产品。中国批准对法国干邑(Cognac)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中国第一次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2010年英国著名地理标志产品苏格兰威士忌也在中国成功注册,得到中国法律保护。

鉴于中欧已成功开展第一批“10+10”地理标志产品互认试点,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表示将在加强对已注册成功的产品实施有效保护的同时,尽快启动第二批互认试点,将更多的优质产品纳入保护范围。

通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互认项目,中国和欧洲的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了更多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双方的贸易摩擦,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这种“产品对产品”互认的模式,对各自的保护力度也是公平的。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该项目进展速度缓慢,从2005年至今,中国推荐的10个产品中只有一个正式在全欧盟成员国获得保护。11笔者希望中欧双方加紧合作,减少相关审批程序,共同努力促进该项目的继续发展。

第3章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中国的历史文化悠久,这就造成了在中国涌现出大量的地理标志产品。作为地理标志大国,由于知识产权的易侵犯性以及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隐蔽性,使得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另外,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国,为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即Trips协议),中国也有义务颁布保护地理标志的相关规定。

3.1 中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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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网址“http://kjs.aqsiq.gov.cn/xwdt/zdxw/201103/t20110329_180923.htm”。 截止2011年5月13日,已有五个产品在欧获得保护,另外四个分别是琯溪蜜柚、陕西苹果、龙井茶和蠡县麻山药。

使得地理标志在中国第一次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受到保护。2001年10月27日,中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其中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并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给出了严格定义。其中值得注意一点的是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该条款说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予以注册。2003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局又颁布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保护做了进行了的充实和完善,2003年6月1日起实行。原《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中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看成是对Trips协议中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特殊保护的引申。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系统性的介绍了申请条件、转让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规则以及外国个人或企业申请的要求。而《商标法》第十六条是“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新发布的《中国已注册地理标志名录》12(截止于2010年12月31日)来看,全国共有903个地理标志产品获得审核通过,其中酒类(包括葡萄酒和烈酒)仅有5个,外国产品36个,台湾1个。这些地理标志产品都是通过申请获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获得保护的,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可以添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证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主体颜色为绿色,而实际上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远不只这些,例如国内的“松花石、松花砚、仓桥水晶梨、汉寿甲鱼、澧县葡萄”,以及法国的“干邑”酒。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资料,截止2010年12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已对1170个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其中国内1168个,国外2个,产品范围涉及酒类、茶叶、水果、传统工艺品、调味品、中药材、水产品等,产地范围涵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据考证,国外两个地理标志产品之一正是法国的“干邑”酒,其是于2009年12月16日获得中国保护的。而“干邑”酒是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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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中国已注册地理标志名录(截止2010年12月3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新发布的《中国已注册地理标志名录》之列的。而另一个地理标志产品苏格兰威士忌却在《中国已注册地理标志名录》之中。另外,这1170个地理标志产品中也不尽包括上面提到的国家工商总局已实施保护的36个外国产品。至于是否包含所有的国内地理标志产品尚无数据可查。

3.2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3.2.1背景

1994年地理标志保护纳入Trips协议后,另一套与地理标志保护的有关制度——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也开始在中国酝酿。1995年是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运转的第一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以往工作基础上,开始加大同农业部、财政部和欧盟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着重建立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1997年5月中法签订《中法联合声明》;1998年9月中法又签署了《中法关于成立农业及农业食品合作委员会的声明》,两个声明中均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原产地命名和打击假冒行为方面的合作。这两个声明的签署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有重大的推动作用。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地理标志制度的部门规章,它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2001年9月,国家专门成立了“全国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工作组”。该工作组主要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原产地域产品标准的起草、审查工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以及《产品质量法》共同构成了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2001年4月1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对地理标志了新的管理和保护规定。虽然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给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知中指出,印发该办法及其实施办法是为了使我国的原产地工作与《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接轨,但在该规定的第4条却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国标记一起纳入了原产地标记范围,而且该规定实施办法第六条对地理标志的界定与《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的界定相同。由此,中国又产生了一套与地理标志保护有关的原产地标记制度。

然而该套制度出台仅一个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这样,由于机构调整,便出现了同一主管机构下两套有关地理标志制度保存的状况。2005年6月7日,国家质局以第78号总局令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7月15日开始施行。该《规定》将上述两套制度合并统一称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自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逐步走上轨道。

3.2.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相关技术体系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体现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特色,为完善中国地理标志立法奠定了基础。为保证和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质检总局还不断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技术法规体系,已组织制定完成了水果、陶瓷、白酒、加工食品、水产品等5大类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范本;已制定700多个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600多个地理标志产品的配套标准。13

中国现有150个国家质检中心和189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检测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同时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加强培训和实践,培养了一批高素质、高水平、复合型的地理标志保护审查专家队伍,覆盖了法律、食品、加工、园艺、水产、中医药、传统工艺、标准化等多个领域,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国家质检总局的强大的技术支持,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了实际依据,解决了了注册的不公平性。这一点也是与《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不同的地方。

3.3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2007年12月25日,国家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在2008年2月1日已实施。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又颁布实施了与之配套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初步建立起一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制度。这套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适用的产品范围仅限于“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部同时公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其背景颜色与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专业标志一样,为绿色。至此,中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形成了,而且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主体增加到有国家质检局、国家工商局和农业部三个部门。

第4章 中国地理标志保护措施建议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政府对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社会认知低,企业积极性不高。为加强中国地理标志保护,针对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1加强国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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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网址http://www.sipo.gov.cn/sipo2008/mtjj/2011/201101/t20110125_570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