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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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原则上参建单位验收成员应当相对固定,名额2人以内。

单位工程验收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当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列席;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宜列席主要单位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下列工程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组织法人验收: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分部工程,按照基础工程、底部及中部工程、上部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的施工次序和工程部位(段)进行划分,分层集中验收;

(二)河道开挖与堤岸防护(包括中、小型穿堤建筑物)等工程,标的较多时可按分部工程(或者子单位工程)进行划分,并视完成情况分批次进行归类验收;

(三)中、小型建筑物以及河道开挖与堤岸防护等工程,其单位工程可与合同工程合并进行验收;

(四)闸(站)等除险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采取逐孔施工的,分部工程可按孔划分、逐孔检查或者验收。

第二十七条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当进行投入使用验收。投入使用验收主持单位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工程已进行过阶段验收,项目法人已与第三方接收单位(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并同意签订提前使用协议的,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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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没有进行过阶段验收或者第三方接收单位(管理单位)需要政府在验收前牵头协调相关事宜的,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者委托单位主持验收。

(三)公路、桥梁等工程应当按照交通行业等规定组织交工验收,并移交地方政府或者交通部门等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结论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未经核备(定)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工程中主要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印发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核备(定)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核备(定)。

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后重新组织验收,并报质量监督机构重新核备(定)。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给各参加验收单位,并同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还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政府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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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

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低等建设项目,可委托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行业验收程序进行。各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及时通知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派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阶段验收主要分为以土建及金属结构工程为主的水下工程验收和以机电及电气设备制造与安装工程为主的泵站机组启动验收两类。

水下工程验收主要包括枢纽控制(建筑物)工程挡(放)水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河(渠)道工程通水验收和导(截)流工程验收等。

具体项目的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项目法人报备的验收工作计划和工程规模、类型以及建设进度确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验收基本条件:

(一)水下工程验收:已完工程形象面貌已具备挡(放)水(或者蓄水、通水、导截流)条件;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已落实;施工围堰拆除方案已制定;水下工程涉及移民征迁安置已落实、附属物清理已完成;参验工程质量检测、质量评价已完成;历次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工程度汛安全;验收资料已按规程要求整理完成。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还应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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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组启动验收:相关土建及金属结构工程已完成,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相应验收;主机泵及附属电气设备制造与安装已全部完成;必要的输变电设备安装调试已完成;按相关规程要求完成机组启动试运行,相应的质量检测和质量评价已完成;历次验收存在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验收资料已按规程要求整理完成。

(三)竣工验收: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包括设计变更)内容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已通过验收且运行正常;各专项验收已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审计,质量评定已完成;工程运行管理已经落实;竣工验收资料已按规程要求整理完成。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验收工作计划开展验收准备工作,当工程建设具备政府验收相应条件时,应当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定。验收主持单位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应当及时检查相关验收资料和现场完成情况,并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验收。

(一)申请阶段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对申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梳理、划定,并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形成“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二)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参建、运管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自查,全面梳理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形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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