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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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督参建单位的自查活动,并对工程验收中建设内容、设计标准、施工质量以及相关验收资料进行符合性核查。

第三十五条 政府验收应当提交的验收资料:

(一)阶段验收主要包括: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第三方检测单位抽检报告、质量监督机构质量评价意见、项目设计批准及设计变更文件等。其中大、中型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应当提交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大、中型泵站机组启动验收前,应当提交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报告。

(二)竣工验收在前款阶段验收规定的资料目录基础上,还应当提交:重大设计变更批准文件、法人验收文件、专项验收文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文件等。

第三十六条 阶段验收主要议程包括:听取各参建单位有关建设情况汇报,检查已完工程形象面貌及安全运行条件、在建工程施工影响及度汛方案、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以及未完工程计划安排与主要措施,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七条 水下工程验收主要检查已完工程的挡(放)水(或者蓄水、通水、导截流)条件,在建工程度汛方案,施工围堰拆除方案,以及移民征迁安置和附属物清理完成情况等,并对在建工程度汛安全提出相关意见。水库下闸蓄水验收还应检查有关大坝及枢纽建筑物观测仪器安装、调试以及蓄水安全鉴定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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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启动验收主要检查机电及电气设备制造与安装工艺质量及相关土建形象面貌、供变电及消防设施等,重点查阅机组启动试运行方案、操作规程、试运行记录和试运行工作报告等,抽取1~2台套机组开机运行进行验证,并对机电设备的运行安全提出相关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成立试运行工作组,必要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工作:

(一)重点审查参建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方案、操作规程和工作机制的规范性、健全性,检查、指导参建单位进行机组充水试验、空载运行和负荷运行,并对提交的试运行工作报告中有关试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和试运行结论(结论中应当明确是否具备启动验收条件)负责。

(二)对负荷运行不能满足“单机连续运行24小时或者7天累计运行48小时(含无故障停机3次),联合试运行2小时”时限等条件的,在试运行前研究提出满足机组启动验收最低要求的试运行调整方案。

第三十九条 阶段验收委员会一般由验收主持单位、上级有关单位、防汛指挥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重点工程或者涉及地方矛盾协调的,还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参加验收,负责汇报和解答有关问题,并作为被验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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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大型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预验收。单机流量超过10立方米每秒的泵站工程、单孔净宽超过30米的节制闸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实施期间有重大技术问题处理的其他工程应当进行技术预验收。具体议程参照本办法竣工技术预验收。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况经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不进行水下阶段验收,放水前由项目法人按以下方式进行验收或者检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者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派员参加。

(一)一般导截流(如施工围堰、导流工程)工程完工后,按分部工程或者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二)基础不复杂、技术较简单的小型水利工程,按分部工程或者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三)因防汛需要等特殊情况下,主体工程尚不具备水下工程阶段验收条件,但形象面貌基本具备挡(蓄)水或者通(放)水条件的,可组织相关专家和质监、防汛等职能部门代表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度汛技术性检查验收。

(四)采取逐孔除险加固或者更新改造的闸(站)工程,汛期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可组织相关专家、质监、防汛等职能部门和检测单位代表对已完成的闸孔(机组)进行提前使用技术性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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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特邀专家组成的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

第四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上级有关部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参与工程投资的各方代表可派员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派熟悉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汇报和解答有关问题,并作为被验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四十四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的主要议程为实地检查工程现场,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技术鉴定)、运行管理以及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查询历次验收主要问题解决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鉴定工程施工质量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在各专业工作组完成的检查意见基础上讨论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议程为实地检查工程现场,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听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报告、专项验收报告、审计部门审计决定、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以及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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