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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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一次。年初各处室、单位要将本年度拟举办的会议编列计划,报送厅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各处室、单位专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各处室负责,会后应将厅领导讲话等重要会议材料送厅办公室存查。

各处室、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一般不要求各市分管局长参加。 第三十五条 厅机关内部其他各类会议

厅机关内部召开的单纯部署有关政务、政工、人事、纪检、党团工妇、后勤等方面的会议,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确定,主管处室、单位负责召集,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各司局安排在山东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有关工作由对口处室、单位负责,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厅办公室等予以配合。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公文必须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机关各类公文的处理工作,协助厅领导审核厅机关各类公文。

第三十九条 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各处室、单位承办的公文

须经综合科(组)长初核,由处室、单位负责人核稿并签字,送交办公室审核,由厅领导签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将未经厅办公室审核的文电直接送厅领导签批。党组和人事教育处有关机要材料,厅长签发后由机要打字员打印,严防失密、泄密。

第四十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厅机关名义报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文电,代拟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草案、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财政预算、重大财政政策的公文,以及人事任免公文等,由分管厅领导核签意见或建议,报厅长签发; (二)厅机关公文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内容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厅领导分管范围的,有关处室意见应事先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

(三)?财政情况?、?信息快报?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签发; (四)厅领导外出,不涉及重大政策和原则的特急文件可由办公室主任代签。

第四十一条 厅机关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使用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拟稿纸,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其办文程序同厅发文,拟办单位拟稿人、办公室负责人、厅领导在规定栏内签字,其他人员不在代拟文稿上签字。需与外单位会签的文件,由主办处室负责会签事宜。

凡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一律用正式文件报送5份,请示文件抬头只能写省政府。

第四十二条 厅领导签发后的文件,拟稿人要复阅,领导有指示意见或对文件作较大改动时,应及时送处室负责人阅。厅领导签发后,如需更改文件,应及时与厅办公室联系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由外单位主办会签省财政厅的文件,经厅领导签发同意,由有关处室复审并签字同意后,厅办公室方可盖章或出借印模。

第四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与系统内或省直单位财务部门之间开展一般专业性问题调查部署、催办或进行业务工作联系等,可由处室、单位以非正式公文形式办理,可使用“山东省财政厅”文头,处室负责人签批,盖处室业务印章,是否编号由处室自定。

第四十五条 印刷完毕的文稿,如有错、漏需进行修改,属于一般性改动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属于重大改动的,应按签文程序层报厅领导审签;未发出的,更正后制发,已发出的,须重新发文更正。

第四十六条 除具有行政职能的处室外,各类临时机构、驻外机构和社团组织,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厅机关名义对外行文。除厅办公室、人教处、机关党委、纪检组外,其他处室、单位不得对厅内各处室、单位行文。

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对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政策性公文。确需发文的,拟文时应在文中加注“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厅长签发后送省政府办公厅运转,征得省政府同意后,以省财政厅名义行文。

第四十七条 凡涉及其他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公文,主办处室、单位要事先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相关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处室、单位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发布。

提请省政府研究讨论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研究决定的地方政府财政规章草案,须经法规处审查或由法规处组织起草。会签文、交办件、征求意见稿等一律由主办处室牵头运转、汇总意见,必要时可召集共同研究。对不同意见,主办处室负责组织协商,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作出说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送厅领导审定。

第四十八条 严格公文制发。各处室、单位召开不要求各市分管财政局长参加的会议、布臵各类报表、印发调查提纲及工作要点、总结等,一般不印发正式文件,可通过财政系统内部网络发布。在专业会议上厅领导的讲话、会议交流材料等,一般不再以正式文件下发。

第四十九条 大力精简文件,提高办文效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行文要言简意明,能短则短。上级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