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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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实施“工业兴市”发展战略,健全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杭州工业经济的竞争力,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浙江省经贸委《浙江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浙经贸技术(2002)12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6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

一、 指导思想

技术中心建设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指导方针,促进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一项战略措施。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和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

二、技术中心的性质

技术中心是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技术开发和研究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技术中心包括:以大中型企业及优强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技术中心;面向行业或区域、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的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

三、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

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开发共性、关键性技术。工作目标是增强广大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一)技术中心要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收集和调研国内外相关专业技术发展的信息,分析研究行业、区域和企业的技术发展趋势,参与制定和实施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的规划。

(二)技术中心要在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市场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工作及发展行业或区域特色经济的技术和产品开发工作。特别要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三)技术中心要成为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载体,不断提高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联合攻关,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能力,为本行业、本区域提供技术服务、咨询和指导。

(四)技术中心要加强与国外同行企业、研究单位、中介组织以及大学的交流与合作,跟踪国际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变化趋势,寻求广泛的技术合作。要善于分析市场需求,有选择地运用国外技术创新成果和人才,提高行业、区域和企业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起点,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行业、区域和企业的竞争能力。

(五)技术中心要充分认识企业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企业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管理决策的智能化和市场营销的电子化,改变企业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增强企业快速适应市场需求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六)技术中心要具备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对行业、区域和企业内其他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和评价服务,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产品开发和实现商品化紧密结合,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四、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技术中心的运行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项目选择和立项以及项目负责人的确定,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技术创新的有效性,加速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并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和研发、制造、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

发能力和水平。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申报技术中心的条件

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导创新意识强,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健全,技术中心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居同行业前列,能为本行业、本区域提供技术服务、咨询和指导。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建设规划和具体的工作措施,有产学研联合开发的组织形式。

(五)企业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中从事技术开发的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六)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经费有保证,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财务年度预算;企业年度技术开发经费总额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

六、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

(一)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经委牵头,根据全市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择优认定。

(二)企业申报市级技术中心,应填写《杭州市技术中心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一)、《杭州市技术中心项目立项建议书》(附件二),由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经发局(计经局、经贸局)签署意见后报杭州市经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杭州市经委申报。经组织评审认定后,颁发市级技术中心证书。 七、技术中心的评价

(一)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按照《杭州市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认真填写《杭州市技术中心评价自查表》(附件三)和相关材料。企业将技术中心年度总结、评价表及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经委。无主管部

门的直接上报市经委。

(二)市经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杭州市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技术中心年度总结、评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对技术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核查,最后确定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八、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重点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市级技术中心作为推荐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二)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本企业负责筹集。技术中心在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

(三)根据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助及奖励。

(四)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在税前扣除。盈利的工业生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外,报县以上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以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到零为限。

(五)技术中心可从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转让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对该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

单位实施的高新技术职务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连续3 – 5年从该项成果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该成果的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杭州市经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杭州市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试行办法》(杭经科[2000]103号、杭财企[200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