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职称〔2010〕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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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厅)级以上城乡规划类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地级市以上或城市人口100万人以上城市的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总体规划2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县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4项以上。

3、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省(部)级以上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二)从事工程(建筑、结构、岩土工程、装饰装潢、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并完成2项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或5项中型工程的设计。

3、作为技术负责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行业或省级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或作为专业负责人编制过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施工工法,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装饰装潢、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等)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并完成2项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或4项中型工程的施工。

3、作为技术负责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行业或省级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或作为专业负责人编制过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施工工法,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四)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2、作为工程负责人,组织或主持2项以上大型工程,或1项以上大型工程和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资料。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中型以上重点工程并发挥重要作用。

4、作为技术负责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5、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行业或省级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或作为专业负责人编制过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施工工法,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设计二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新技术示范工程的主要完成人。

(五)作为技术负责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六)在建设工程中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3项以上,或在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建设工程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且已实施,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八)获得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九)在本条(一)(二)(三)款涉及的获奖项目中起重要作用的建设工程科技管理人员,并有获奖单位和本单位证明。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工程(建筑、城市规划)师资格者,应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主要业绩,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科技管理、技术咨询、科技信息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生产、推广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建设工程助理级技术专业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下同)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延迟3年以上。

(四)伪造学历、资历,伪造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4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一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省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或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县(局)级以上城乡规划类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2、承担完成地级市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总体规划2项以上,或承担完成县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3项以上,或承担完成县级以上城市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4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乡镇、村庄的各类规划5项以上。

3、参加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标准、规范、规程,并已颁布实施。

(二)从事工程(建筑、结构、岩土工程、装饰装潢、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1项中型工程或2项小型工程的设计。

3、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标准、规范、规程或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取得效益。

(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装饰装潢、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等)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的施工。

3、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取得效益。

(四)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文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取得效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优秀设计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县级优质工程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或成功地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解决建设工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在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建设工程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实施,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七)在本条(一)(二)(三)款涉及的获奖项目中起重要作用的科技管理人员,并有获奖单位和本单位的证明。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资格后,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