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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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

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案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2.根据《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理罚款。

■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012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

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生育双胞胎的假期延长10天。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6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答:

1.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

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中规定的特殊的产假制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是不能因此使企业规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由该服装厂补发周红被停发的工资;周红享有国家规定产假期限,即98天;因周红生育双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周红可以享受113天的产假。对服装厂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010年5月陈某已经满16岁了,初中毕业后陈某外出打工。陈某先欲在一矿山当矿工,却被告知年龄不够不能

从事该工作。陈某只好回家休息一年,2011年5月,陈某再次来到该矿山,正好该矿山缺少井下工人,负责人便将陈某收下,直到2013年1月陈某才离开矿山,在此期间,陈某表现突出,丝毫看不出未成年人的迹象,因此,某矿也就没有再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试分析:上述案情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答:

本案中不合法之处主要有:

1.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因此,某矿山收留陈某当矿工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具体而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以及工作满1年都需进行健康检查,而本案中某矿既没有在安排工作前对陈某进行健康检查,也没有在其工作满1年后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因此,也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工人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因此,本案中某矿没有履行登记义务的行为也违法。

■某网络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聘启事,其中明文规定男性应聘者优先录用。

试分析: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

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2.根据《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理罚款。

■某厂为了按时完成季度任务,组织职工加班,要求职工每天在工作8小时之后再继续工作3小时,连续两周不

休息;对于不愿意加班的职工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和工资的20%。后经该厂职工举报,劳动监察机构经过调查,确认情况属实。 试分析: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什么程序来处理某厂的违法行为?

答:

1.由劳动监察机构登记立案。

2.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3.劳动监察机构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劳动监察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5.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6.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予以执行。

■2004年5月8日,某地劳动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声称某农机制造厂存在强令工人危险作业的情况,且不按

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进入现场调查受阻后,5月20日,监察机构向该厂下达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要求该厂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直到6月5日监察机构仍未收到该厂的任何答复。于是,6月10日,1名监察员身临现场,匆忙之间忘带了证件,于是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开始调查。经查确认该厂有违法行为,于是当日即登记立案。经过调查,劳动行政部门于7月1日制作了处罚决定书,7月15日送达被处罚单位。 试分析:

上述各行为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答:

上述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1.农机制造厂5月20日收到《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应在5月30日之前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答复,但直到6月5日仍未有答复,该行为不合法。

2.一般性的监督检查需有2名以上的监察员进行,因此,6月10日只有1名监察员身临现场的行为不合法。 3.进行劳动监察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因此,该监察员未出示身份证件的行为也不合法。

4.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本案中7月1日做出,7月15日才送达的行为不合法。

■刘某是一名兼职劳动监察员,其侄子由于经常无故旷工而被某汽车修理厂除名。为泄私愤,刘某以执行公务为

名,声称有人举报该汽车修理厂安全设施不合格,在未出示劳动监察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修理厂的车间,并拉掉电闸,致使该车间停工半小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试分析:

1.请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劳动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依上所述,刘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是,违反了该条例哪些规定?

答:

1.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有: 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依上所述,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16、31条规定的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规定。

首先,在进行监督检查的时候,劳动监察员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并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刘某没有出示劳动监察证件并且是独自一人强行进入,因此违反了这一项义务的规定。

其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刘某为泄私愤,以劳动监察为名进入该汽车修理厂,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监察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的义务。

最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还规定,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刘某在进入修理厂车间后拉掉电闸致使车间停工,严重干扰了修理厂车间的生产秩序,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5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1.此案中职工推举2名代表申请仲裁是否有法律依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答:

1.有法律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请求的,可视为集体劳动争议。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且具有共同请求,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此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5日内受理的规定。

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本案于3个月后作出的裁决,已超法律规定的时限。

■王某大学毕业后未找到正式工作,为了减轻家人负担,他在一家出版社找了一份文字校对的兼职工作。工作时

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王某可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可第一份校对成果上交已经数月,出版社未给王某支付任何报酬。王某致电询问,出版社却拖延不予理睬。最后,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本案。

答:

本案中,王某从事兼职校对工作,既未去出版社上班,也没有受到出版社的管理,故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于他们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故王某不能通过劳动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王某的申诉,王某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7年5月某木材厂招收了农民合同工50名并与之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木材厂声称生

产任务重,要求50名工人连续加班,周末和节假日都不让休息,工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木材厂却以按日工资制为由拒绝发节假日加班费,2008年7月,木材厂提前与50名工人解除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人对此表示不满,推选陈某、张某作为代表,于2008年8月12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递交了申诉书。该仲裁委员会在2008年8月20日作出决定,予以受理,同时指定仲裁员李某独任审理。经过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该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6日作出裁决,裁定木材厂应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请分别指出并说明法律依据。

答:

(1)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8日后才做出受理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指定李某独任审理,没有组成仲裁庭,违反了这一程序法的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此案属于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3)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了67日才结束案件的审理,不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5日的期限,也超过了可以延期的最长期限,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张某系某建筑企业职工,为了赶工,春节前两个月该企业一直安排职工加班。在年底结算工资时,企业以资金

周转出现问题为由,未支付张某等职工加班工资。张某多次向企业交涉,认为其加班工资准备用于回家置办年货,现企业的拒付将可能使得张某及其家人无法正常过年。在企业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书面通知了双方。企业认为张某无理取闹,不体谅公司,故拒绝出庭。在申请仲裁时,张某一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 试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答:

(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将仲裁时间、地点等情况通知劳动争议当事人之后,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案中企业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仲裁。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本案中,争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企业拒付张某加班工资的行为直接对其家庭生活产生影响,故满足先予执行的条件,仲裁庭可作出先予执行裁决。

■2008年12月某日,某公司职工刘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

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刘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09年1月,刘某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并非必经途径,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作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试分析:本案是否应作工伤认定。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