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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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与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所不同。后者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认定为工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径”及“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减轻了受伤职工的举证责任。因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刘某只要能就“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举出证据,就能够证明作出工伤认定的证据充分。

■李某为某市(设区的市)城市居民,其家庭成员除其本人外,还包括其失业父母、待业妻子及一名未成年子女。

李某有固定工作,月收入3000元,其收入在李某所在城市属于中等水平。但因需供养其他四名家庭成员,李某觉得压力很大。后来李某打听到,其所在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月,这样折算下来,李某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还低于当地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是,李某向当地的市政府申请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李某,其收入远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合救助条件;且李某即便申请,也不应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而应当向其户籍所在的市辖区政府申请。 试分析: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李某是否可以申请社会救助? (2)关于申请程序,市政府工作人员的答复有哪些不妥之处?

答:

(1)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凡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本案中,尽管李某的收入远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其他家庭成员均无收入,这样算来,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只有600元/月,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可以获得相应救助。

(2)我国现行法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本案中,李某直接向市政府申请,程序上不符合规定;但市政府工作人员的答复也有不准确之处。

■农村村民赵某常年在外打工,主要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一次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双腿残疾,从此失去劳动能

力。其配偶因过度伤心导致精神失常,丧失劳动能力。赵某尚有一子现年八岁,正在读小学。很快,赵某一家便花光了当年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全家生活陷入窘境。 试分析:

(1)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赵某一家哪些人可以获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供养内容。

答:

(1)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因此,赵某全家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章某是三等甲级残疾军人,一次回家探亲后乘坐长途汽车站返回部队。长途汽车票价为80元,郑某掏出残疾军

人证,主张残疾军人可享受半价乘车优待。但车主李某却说:“我们的长途车是私人承包的,从来没有半价一说。”。双方相持不下,车上其他乘客急着赶路,便劝章某算了。章某不好意思耽误大家,无奈之下只好全价买了票。章某回到部队后,立刻就此事向相关单位咨询,得到的答复不尽一致。 试分析: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残疾军人乘坐私营车可以享受半价优待吗。

答:

伤残军人享有抚恤优待的权利,残疾军人乘车减价优待是优待内容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颁布,2011年修订)第36条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这里并没有对交通工具的所有者属性作出限定。

因此,不论何种性质的交通工具所有者或经营者,均应履行国家法律规定,对伤残军人给予半价乘车的票价优待。

■甲为现役军人,在一次参加地震救援工作时不幸牺牲。甲已成家,其子尚未成年;其配偶虽也在工作,但基本

属于零工、散工,收入较低。甲的牺牲使其家属生活变得十分拮据,每月入不敷出。 试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甲的家属可获得哪些死亡抚恤待遇。

答:

(1)甲的牺牲属于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而死亡,根据现行法规定,甲可被认定为烈士。

(2)现役军人死亡而被认定为烈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根据2004年颁布、2011年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3)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应发给定期抚恤金:配偶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或子女未满18周岁。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陈某为农村居民,因常年在外地打工,子女在老家无人照看,便将其未成年子女小陈带在身边。小陈现年已满6

周岁,该是上学年龄,但考虑到城里上学费用高,且好学校不好找,陈某便准备暂缓给小陈上学。这样一拖就是好几年,直到小陈9周岁仍未上学。 试分析:

陈某的做法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答:

我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制度,这属于国家实施的教育福利制度。根据1986年颁布,2006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

本案中,陈某的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

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来自销售提成。尽管赵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第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赵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赵某更加努力,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第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赵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赵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赵某自已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试分析:

(1)保险公司能否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2)保险公司在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1)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

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国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的规定:

①公司虽认为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并未对赵某进行调岗或培训。

②公司没有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 ③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1年5月8日,某地劳动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声称某农机制造厂存在强令工人危险作业的情况,且不按照规

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进入现场调查受阻后,5月20日,监察机向该厂下达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要求该厂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直到6月5日监察机构仍未收到该厂的任何答复,于是,6月10日,1名监察员身临现场,匆忙之间忘带了证件,于是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开始调查。经查确认该厂有违法行为,于是当日即登记立案。经过调查,劳动行政部门于7月1日制作了处罚决定书,7月15日送达被处罚单位。

请分析:上述各行为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答:

上述行为中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有:

(1)农机割造厂5月20日收到《劳动監察询向通知书》,应在5月30日之前向劳动監察机构提交书面答复,但直到6月5日仍未有答复,该行为不合法。

(2)一般性的监督检查需有2名以上的监察员进行,因此,6月10日只有1名监察员身临现场的行为不合法。 (3)进行劳动监察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因此,该监察员未出示身份证件的行为也不合法。

(4) 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蓝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本案中7月1日做出,7月15日才送达的行为不合法。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200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10年9月与企业签

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2010年12月,何某在工作中出现失误,201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1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11年3月企业以刘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分析:

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或对何某进行培训.在何某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时,企业才能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刘某在试用期内,速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

■农村村民赵某常年在外打工,主要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但一次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双腿残疾,从此失去劳动能力。

其配偶也因过度伤心而身体及精神受损,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赵某尚有一子现年八岁,正在读小学,很快,赵某一家很快便花光了当年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全家生活陷人窘境。 试分析:

(1)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赵某一家哪些人可以获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供养内容? 参考答案:

(1)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养,抚养、扶养

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赅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因此,赵某全家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①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②供给服装、被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④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③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教助制度相衔接。

■2012年5月,15岁的小章学到某市去打工。小章在一家建筑公司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帮做一些杂活。因为小章年

纪小,只能算半个劳动力,所以公司与他约定,比别人的工资少30%,小章表示同意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筑工地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小章年纪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小章觉得难以忍受,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主管说小章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小章于是给家里写信,让父母领自己回去。小章的父母来到工地要领小章回家,公司主管不放人,称,与小章签订了劳动合同,小章必须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 请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1)小章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 (2)小章和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答:

(1)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一方的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即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在本案中,小章未满16周岁,因此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因为小章未满16周岁,某建筑公司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2009年7月,20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

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某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算大,一般不误结婚。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12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住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某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钟截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用我国《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分析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了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規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璃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意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宾馆的行为不合法。

名词解释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或损害身体健康,而制订的以设备操作技术、安全标准及卫生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行为或操作规范。

劳动争议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向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

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