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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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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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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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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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八条、以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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