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4647dd5d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de

5.2.5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健康教育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 5.2.6 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 5.2.7制定本机构内的妇幼健康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5.2.8编写院内健康教育处方 5.2.9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 5.2.10组织机构内妇幼保健专业人员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5.2.11开展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家长学校、人口学校、育龄人群及病人宣教等健康教育活动 5.3.1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当地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和影响当地妇5.3妇幼女儿童健康的主要疾病和影响因素 健康科5.3.2开展控制出生缺陷技术、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干预学研究技术研究,解决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 中心 5.3.3开展儿童生长发育促进技术的科学研究 5.4妇幼健康适宜技术培训推广中心

5.4.1对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4.2接受下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进修 5.4.3推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二、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市妇幼保健业务指导中心,在省

级和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之间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合理设置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科室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在保证完成职能任务的前提下,科室设置比例应当达到80%以上。可结合职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关业务科室。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 (9)高危儿管理科; (10)儿童康复科; (11)儿科; (12)新生儿科;

(13)中医儿科;

(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3.妇女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妇女群体保健科; (2)青春期保健科; (3)更老年期保健科; (4)乳腺保健科; (5)妇科; (6)中医妇科;

(7)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卫生科、生殖内分泌科等科室。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 (2)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 (3)计划生育手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