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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案例

案例题

案例5《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与法律责任》

1994年1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在加拿大购买了 一批玉米,交由加拿大某航运公司的Q轮承运。同年3月,中国公司收到这些货物的两份提单,其上面的首要条款均载明提单的有效性依据《海牙规则》,并受其约 束。Q轮是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船级为挪威船级社十 A。该轮 2月 12日在加拿大温哥华港装载中国公司的玉米,分别装于第一、三舱,14日驶往美 国洛杉研港加载其他货物于第四舱,17日自航开往中国。开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及在Q轮预定航线上可能遭遇恶劣天气。Q轮在驶生中国途中果然遭 遇大风浪。驶抵中国海口港后,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Q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 开、变质,通风箱损坏。开舱时,发现在裂缝、舱盖边缘、舱盖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发热、结团、变质。中国公司因此对加拿大航运公司提起 诉讼,认为被告未能确保船舶适航,要求其赔偿货损。

加拿大公司辩称:Q轮船长富有经验,船舶的各种技术证书都在有效期内,整个航次处于挪威 船级社十A级。装货前,大副等船员还对货舱舱盖进行过水密试验,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货损是由 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暴所致,根据《海牙规则》,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

[问题]: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2.Q轮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否适航? 3.货损应由谁承担?

答 案: 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的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其一。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其 二,承运人在航行中应谨慎管货。本案涉及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船舶的适航问题。船舶的适航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首先指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条件和设备方面 经受得起航程中的一般风险;其次还要配备合格、健康的船长和合格的船员,船舶航行所用的各种设备必须齐全,燃料、淡水、食品等供应品必须充足,使船舶能安 全地把货物运到目的地;船舶的适航性还包括适宜载货,即适宜于接受、保管和运输货物。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以上应尽之义务,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即处于不 适航状态,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本案承运人以Q轮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具有各种有效证书为据,证明自己已 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是不成立的。上述证书只能作为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但要最终确定船舶是否真正适航,还要考虑船舶、船员、货舱等设备的技术状况是否与特 定的航线和航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Q轮在开航前收到的一份远航建议书已明确指出Q轮航行中将会遭遇大风暴,而船舶装运的又是易受潮的玉米,船长仅以有关证 书为据轻率判断船舶将适应未来的航行是错误的。Q轮抵海口港后的检验证实: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胶条老化、脱开、变质、通风箱不水密。船舶 设备方面的这种缺陷显然需要较长的物理、化学变化方可形成,并非在本航次中骤然出现的。因此可以推断:Q轮在加拿大温哥华港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上述缺陷既已 存在,船舶不适宜接收、保管和运输货物,即处于不适航状态。由于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提单适用海牙规则,因此应按该规则来处理本案纠纷,货物的损失应由承运 人负责赔偿。

【小结】本案涉及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船舶的适航问题。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应尽义务,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即处于不适航状态,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案例6《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河 北省A贸易公司委托天津B海运公司运输一批大枣。1995年5月14日,B海运公司的H轮在天津新港装载了 A贸易公司的5 000包大枣,后发现这批大 枣有10%霉烂变质。5月25日,H轮大副在收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6月5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A贸易公司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汇货款,就出具保函要求 开出清洁提单。保函言明,“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 B海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H轮于7月2日到 达悉尼。收货人以大枣有霉烂为由,向当地高等法院申请裁定对H轮进行扣押,致使H轮被扣达15天。1996年8月3日,天津海运公司赔付收货人2万美元, 收货人遂撤回起诉。1996年8月3日,天津B海运公司向河北省A贸易公司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什么是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本案保函是否有效?

【答案分析】 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书面凭证。国际惯例一般认为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以下三点: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②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③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 单按有无批注区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在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时,如外表状态不良,大副在签发大副收据时,就此作出记载,称为批注。清洁提单是指提单 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反之,有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使收货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在国际 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因为不清洁提单是货物内在质地不确定的表示,难以转让。在航运业中,因为不清洁提不受欢 迎,当卖方(或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外表不良,又无法更换包装或修复货物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办法,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托运人这样用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是航运业的习惯做法,但也常引起争议。根据民法原理,诚实信用是一切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托运人应保持货物的完好状态交付承运人 收受、装船。承运人亦应按照货物的真实情况,在提单上签署意见,以分清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一旦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很可能构成与托运人串通 而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损害收货人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货物的外表状态不良常常表现为货物包装有轻微的缺陷而不影响货物质量。托运人在有充分理由认为 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不会导致收货人拒收和索赔的情况下装船,而承运人因持有异议意欲在提单上批注,但若坚持重新验装或要求托运人更换包 装或调换货物已不可能,且时间的拖延将影响合同的履行。此时,托运人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允诺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 的损失。这种做法对买 卖合同的履行、船期延误的避免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也不会损害或严重损害收货人的利益。因此,国际上趋向于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 提单,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收货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自始至终收货人不知保函的起因与经过,未参与相关活动,发货 人也并非对其而出具,故承运人不得以保函对抗收货人。但是,如果有欺诈的意图,承运人对第三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即《汉堡规则》对国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体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托运人是有效的。若承运人接 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负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此处特 别强调了主观善意或是主观恶意,以此决定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此中的责任状态和责任程度。实质上,仍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 本案中,承运人的船舶大副为避免 承担责任,欲在提单上批注’开出不清洁提单,以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A贸易公司向B海运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非为了 隐瞒货物本身的缺陷,而是为了避免货物发生变质。B海运公司接收A贸易公司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也无欺诈收货人的意图。只是为了解决由于货物包装产生的 争议,承托双方均出于善意,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将保函视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对承 托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运人因保函事项遭受的经济损失,应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托运人也应当履行保函中约定的义务。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 达成了协议。

【小结】保函,实质上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由此造成的 损失将由托运人承担,承托双方的行为均出于善意,没有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

有效力,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承运人接 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恶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

案例7《倒签提单的法律效果》

1993 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 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 CIF大贩,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 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 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贩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 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贩运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 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 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问题】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在 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就是倒填提单中的装船日期,它指卖方为了掩盖真实的装船日期或为了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船日期的规定,要求承运人(即船方)不按真实的装 船日期签发提单。倒签提单属于卖方与承运人(船方)合谋欲骗买方的欺诈行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这种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无论对买方还是对船方都是十分 严重的。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即使货款已支付,买方亦有权要求卖方退还,买方也有权要求 赔偿因倒签提单而造成的损失。 原告对被告有起诉权。首先,根据国际班轮运输的法律关系,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据。当该托运人同时是货物 的卖方时,卖方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将提单背书转让给收货人。这样,提单就成为承运人和收货人(买方)之间的运输合同了。无论实际上收货人是在货物到港之 前,还是到港之后收到提单,都不影响收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