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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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分别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 (三)《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 (四)《钢制压力容器》[GB150—98]; (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 (六)《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1993)442号]; (七)《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动部1990.3); (八)《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中石化总公司SHS1004—92); (九)《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SHS1005—92); (十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89]12号); (十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2); (十三)《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监察规定》(化工部1988、5); (十四)《大、中型合成氨厂压力容器、高压管道维修检验暂行规定》(化工部1979、5);

(十五)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要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选型、安装(制造)、修理、更新、改造、报废及事故处理。负责技术资料的建档、建卡工作,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鉴定工作,积极推广交流压力容器使用、制造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四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使用、检查、检验和修理。

(一)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如有变动,需事先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二)按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和检验工作。其检验记录、理化实验报告应装入档案妥善保管。

(三)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核对,核对范围要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四)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大修后,需经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防腐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外表面要保持完整无损。器内防腐层至少每隔三年要检查一次,保持防腐层完整无损。

(六)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检验计划随同设备检修计划上报,年终要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 (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建档按《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中石化总公司SHS1004—92)

(二)重要工艺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1)管道的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起止点、操作工艺指标、累计运行年数、管件、紧固件、阀门等);

(2)管道的空视图、焊缝位置及编号图; (3)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

(4)管道技措、改造、更新、检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SHS1005—92)];

(5)管道的检查记录、检验报告; (6)管道的状态监测记录;

(7)管道的腐蚀(测厚)数据档案; (8)管道的维修及变更记录; (9)管道的缺陷事故档案。 第四十四条 工业管道的管理

(一) 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大修和更新的管道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金属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35—9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 原中石化总公司《工业管道检修规程》(试行)(SHS1005—92)及《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验收及规范》(SH3501—1997),其内容有不同之处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可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 管道应采用分区域管理,做到每条管线、每个阀门、每片法兰及管件、管架等有人负责,搞好使用维修。各车间之间的管道必须划清明确的管理界限,设立明显标志,管理范围应有文字协议,不允许存在无人管辖管段。

(三) 穿越河流、桥梁、铁路、公路和居民集中点,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必须采取防腐、抗压、防腐的有效措施,杜绝任何泄漏、破裂,加强检查鉴定工作。

(四) 重要管道的施工必须由考核合格的管工担任,只有持劳动部门颁发合格证的焊工才能进行与其证件相符的管道焊接。

(五) 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使用单位应向机动部门提出检查计划,其时间间隔及检查内容都必须根据《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做出具体规定。管道的无损探伤必须由符合规定资格的无损探伤人员进行和提出报告,管道检查后机动部门要根据报告做出评定。

第四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应当更新。

(一) 因缺陷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或因强度和腐蚀等原因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二) 因效率低、耗能高和经济效益差的,或虽经大修能恢复其原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三) 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事故管理。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和原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润 滑 管 理

第四十七条 各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润滑管理负责。必须大力加强对设备

润滑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配备专人负责其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编制设备润滑手册;切实做好润滑油品的定额使用和润滑器具的管理工作;组织并交流、推广应用先进的润滑技术、润滑管理经验;组织操作工人和维修人员学习润滑知识,定期检查评比,做到合理用油、节约用油,不断提高设备润滑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润滑油品、润滑器具的采购计划审定工作,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四十九条 新购入的润滑油品,必须有合格证,并经检验部门化验合格后入库。库存三个月以上的润滑油(脂)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要加强润滑油品仓库的管理,做到新旧润滑油桶分开,摆放整齐有序,界限分明,并做到防雨、防晒、防尘、防冻。进货时油桶上应有明显的油品名称、牌号标记并分类存放,保证库存油品不变质,品种不错乱。

第五十条 润滑油品使用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本单位润滑油料的消耗定额,提出年、季、月润滑油品的使用计划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认真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做到“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三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贮油桶、从岗位贮油桶到油壶、从油壶到加油点),各润滑用具标记清晰,专油专具,定期清洗,并按规定地点摆放整齐。

(三)对自动注油的润滑点,要经常检查滤网、油位、油压、油温和油泵注油量,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四)经常检查润滑部位的情况,轴承温度应保持在规定的指标内。

(五)搞好本单位的废油回收工作。废油回收要做到分品种回收、贮存,严禁混杂。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废油再生,再生后的油品经化验分析合格后,可以重复使用,但再生润滑油品应用于非关键设备或关键设备的非关键部位上。

(六)对于关键设备使用的润滑油或一次用油量较大且循环使用的润滑油,必须定期取样分析,做到按质换油。分析结果要记录在案,分析化验单集中存档。

(七)常用阀门丝杆和螺母之间,要定期注油润滑。不常用的阀门丝杆螺母处,要用油封死。

第五十一条 对关键机组的润滑情况应创造条件开展铁谱、光谱分析,实施动态监测。

第五十二条 检验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按国家或有关标准对库存和在用油品进行化验分析,并及时提出检验分析报告单。

第五十三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油品,不得任意变更或混用。若需变更油品,应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章 防腐蚀管理

第五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设专职防腐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防腐蚀计划、监测、建档等技术管理及防腐蚀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易腐蚀设备、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建立腐蚀档案及腐蚀卡片。要认真做好介质成分、操作温度、腐蚀速度的记录,并定期进行腐蚀检查和监测,并详细描述腐蚀状况及腐蚀形态,一并存入设备腐蚀档案中。

第五十六条 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采用行之有效的防腐新技术、新材料,以保证设备的防腐蚀性能。对腐蚀严重,在苛刻条件下运行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成物),要成立防腐攻关小组,组织技术攻关。

第五十七条 要考虑工艺操作条件变化对腐蚀的影响,凡工艺条件必须变更时,要有相应的防腐措施,并需经生产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批准。要严格控制腐蚀环境,严禁任意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

第五十八条 要加强防腐工程的计划管理,凡需防腐蚀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单位应填写防腐项目计划表,并详细说明使用的工艺操作条件,实施的初步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审定,编入年、季、月度检修作业计划下达实施。

第五十九条 已有防腐蚀措施的设备,不得无故取消或任意修改原防腐措施。确系不当的应由所在单位提出新的防腐蚀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研究,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条 防腐蚀设备的施工、安装,均应制定规程,以保证施工质量和人身安全。凡需进行防腐的设备,由生产部门填写任务书,将设备处理干净合格后方可交施工部门施工。竣工后由设备管理部门、施工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验收。设备、管道、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可结合大检修进行防腐刷漆工作。设备、管道刷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检修时要尽可能不损坏防腐层。如防腐层受到损坏,必须经修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章 动 力 管 理

第六十一条 加强动力系统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划分动力系统设施的管理责任,制定各项动力系统管理制度。做到:生产有计划、质量有指标、消耗有定额、节约有措施。机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搞好综合平衡,保证水、电、汽、风、氮系统的安全平稳长周期地运行和供应。

第六十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生产部门,在保证系统、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条件下,搞好经济运行,同时对本单位的动力系统做好事故状态下特殊运行方式的预案,以便在突发情况下,保证动力供应,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要按股份公司要求成立节水领导小组,在保证水质的同时做好节水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工业水、循环水、锅炉软化水、脱盐水等的分析、试验、测试、应用研究等工作。监督供水和循环水系统的各项参数及指标,做好水处理的工艺操作、药剂管理和各种冷换设施的垢蚀及换热效果的监测(详见《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工业水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必须认真做好下列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电力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