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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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2)做好绝缘监督及防外力破坏等措施,并加强电气防雷、防污闪和防静电接地等管理。

(3)自备电要做好化学监督、金属监督、仪表监督。

(4)要设专人负责继电保护管理工作,防止误动、拒动和越级跳闸事故,因基本建设等原因新增负荷后必须对分级继电保护系统重新核算。

(二)加强供风管理,严格控制仪表风的露点、油尘等指标,保证供风的质量和压力,确保仪表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仪表风系统要定期进行检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挪做别用。

(三)加强蒸汽的供用管理,做好尾气、冷凝水的回收和余热利用。

第六十五条 采用有效措施,做好防震、防雷、防台、防汛、防潮、防小动物、防误操作、防爆管以及防冻、防凝保温工作。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节约能源。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的实际动力消耗均应安装计量仪表计量,做到计量准确,灵敏好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水、电、汽、风、氮的供应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动力系统增容接引审批手续,凡需要改造的动力系统设施,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规划、审查、设备选型和调试验收工作。要加强隐蔽工程竣工图的管理,并逐年补充完善,保证其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六十九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掌握近、中、远期动力发展规划。

第十章 仪表自动化管理

第七十条 仪表自动化设备包括测量监测、控制、在线质量分析仪表、数据采集系统、过程控制计算机、执行器及由它们组成的自动化系统和安全保护报警联锁系统。

第七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要在主管领导、设备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管理,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的管理责任,实行科学管理,确保仪表自动化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十二条 要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制定相应的维护、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信息反馈,及时掌握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考核,提高使用质量和仪表四率(完好率、使用率、控制率和泄漏率)水平。

第七十三条 加强关键联锁报警控制系统及PLC、ESD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随意解除联锁或变更设定值,以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十四条 仪表定期检定周期按有关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在连续生产的装置中无法按规定周期检定的,其检定周期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则上按装置检修周期进行检定,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十五条 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电源、风源、伴热及空调系统等的维护管理,保证专线专用,达到技术要求。

第七十六条 新建装置、更新或技术措施的重点项目的仪表自动化设备的选型要

征求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意见,报领导审批,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验收。新安装的仪表自动化设备应有严格的移交手续,附件、工具、资料要齐全。

第七十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掌握国内外仪表自动化新技术发展动态,组织技术交流,进行专业培训。应注意培养复合型仪表自动化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 第七十八条 操作工人应通过学习、培训,掌握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简单原理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十一章 备品配件管理

第七十九条 必须加强备品配件的管理,建立健全备品配件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理顺备品配件各管理环节的关系和责任,保证及时供应、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备品配件。

第八十条 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管理水平;积极推行零库存、社会储备的管理方式,努力降低备品配件储备资金的占用;采用比质比价、市场竞争的原则订购备品配件。

第八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有统一的备品配件归口管理部门,备品配件的入库验收、仓储、发放等工作可按关联交易原则,委托未上市企业实施。

第八十二条 备品配件管理应具有以下基础资料: (一) 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二) 设备的配件目录和设备清册; (三) 配件图册及有关的装配图;

(四) 备品配件账目及卡片。

第八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管理人员,负责图纸资料、备品配件的测绘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的有图率。

如因设备设计变更、结构改进,材质代用等,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原图纸(包括蓝图和底图)进行修改,必须有修改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更改部位文件号及更改日期。

第八十四条 定额管理要按既能保证设备的正常生产检修、维修使用,满足设备安、稳、长、满运行的实际需要,又不造成超储和积压的原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并每隔三年修改补充一次(储备定额计算公式附后)。

第八十五条 计划管理及加工订货。配件计划管理是确保配件及时供应的关键,是进行加工订货的依据,要按照全年设备检修计划和储备定额,制订出年、季、月配件需要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确定自制、订货、外协、修旧等不同渠道。供应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十六条 国外订货。引进装置和单机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国内尚不能制造或国内制造很不经济需要进口的,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成套引进装置和单机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要立足于国内加工制造,为此,必须积极认真地做好备件的测绘和试制工作,以加速进口备件的国产化。

第八十七条 备件库管理。备件库的管理要正规化、科学化,要制订严格的验收

入库、保管、保养、发放出库的规章制度。保管工作要做到材质明、图号准、不损坏、不变形,账,卡、物三相符。关键备件、进口备件的发放要实行以旧换新。入库备件要有产品合格证,对材质要求极严格的备件要有材质化验分析。库存备件要定期进行抽检和复验,以确保备件质量。

第八十八条 对存放过长又无合格证的备件,需经技术鉴定后方可发放。对淘汰设备的配件,质量低劣以及年久锈蚀严重的备件,应及时按股份公司有关资产报废规定认真处理。

第八十九条 在做好配件管理同时,要做到配件的正确使用、正确安装、正确维护和保养。对关键配件的非正常损坏,要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写出分析报告,妥善处理。

第九十条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先进手段,开展配件的修复工作,配件的修复要做到经济合算,保证质量。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资产)部门加强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认真建立固定资产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固定资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发现问题,查明原因,认真处理。机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使用年限、大修理次数、迁移调拨、更新报废和净值、残值的查定,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折旧、残值等进行财务核算。

第九十二条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交付后,由财务(资产)部门逐项登记填写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

第九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分类折旧率提取折旧费。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检修后应予以封存。对未满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将折旧一次提清,分摊进入成本。对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值手续。

第九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按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在企业内迁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固定资产在股份公司内部转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报专业公司审批并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九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财务资产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废。

第九十六条 因技术改造或技术措施拆除的闲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办理入库,妥善保管。需外调处理的,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上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十七条 闲置的旧设备要重新使用时,必须经过全面的技术检验,确认符合

技术要求,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十八条 为盘活资金,鼓励对报废、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但必须经设备管理、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章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第九十九条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振动的设备和管道)以及任意开孔、拆除。

第一百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作出具体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 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震、防雷击、防腐蚀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一百零二条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观测,作出记录,发现隐患提出解决措施并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质,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离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开孔、敲击和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防腐隔离层受损坏。

第一百零四条 设置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被侵蚀下沉。

第一百零五条 厂区道路,不准堆放或排放有侵蚀性的物料和污水,不准随意破坏。如施工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动土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第一百零六条 对路面有破坏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措施保证路面不受破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厂区道路上行驶。

第一百零七条 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破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或生产需要动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证方可施工。

第一百零八条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章 设备基础资料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设备基础资料管理是设备管理的主要基础工作之一,必须齐全、准确、整洁、规格化。及时整理填写,不断充实完善。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认真按项交接。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逐步实现技术资料、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第一百一十条 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管理的设备基础资料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