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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药品管理:出口药品必须保证质量,凡我国制造销售的药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国外药商需要出具有关证明办理相关出口手续。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为此,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对稀有特殊中药的出口进行了保护性规定。

(四)药品淘汰:国家药品淘汰分两种 一种是对上市的不合乎法定标准的药品退货淘汰,另一种是上市药品因毒副作用大,使用不方便,疗效低或不确切等原因而被淘汰药品。

淘汰的范围:讨论通过的新药,在三个月试用期间用量很少的品种;在临床治疗中出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临床使用量小(连续三个月总量消耗≤45个最小包装单位)或可以被替代的药品;在临床使用中严重违反医院行风管理规定所涉及的药品

(五)中药管理、生物制品:

(六)非处方药管理:所谓的非处方药,即不用医师诊断和开写处方,由消费者自己选择应用的药品,英文简称OTC。非处方药又分为甲、乙两类。

处方药必须凭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但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和推荐使用非处方药。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七)医疗单位制剂管理(制剂室的规定)

1、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需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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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3、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4、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四、 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一)血液制品、原料血浆的定义:

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胎盘血白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肌注人免疫球蛋白、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狂犬病、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等。血液制品的原料是血浆。人血浆中有92% - 93%是水,仅有7% - 8%是蛋白质,血液制品就是从这部分蛋白质分离提纯制成的。

原料血浆:

血液分为有形成分(45%)和血浆(55%)

血浆由固体成分(8-9%)和水(91-92%)组成

固体成分由(血浆蛋白)和(非蛋白氮葡萄糖脂类维生素和无机盐组)成

血浆蛋白由纤维蛋白原,清蛋白,球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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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临床把血液加入抗凝剂保持了血浆中的纤维蛋白原活性则得到的血经离心后上面的部分我们称为血浆!

如果在临床把血液不加抗凝药剂血浆中的纤维蛋白原破坏,不含有纤维蛋白原的血浆我们称为血清!

(二)献血对象的管理规定(献血条件及献血的规定) 根据《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 (三)临床用血的管理(临床用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确保储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 五、母婴保健法的规定 (一) 机构与人员的规定

1、母婴保健法对机构的规定:

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母婴保健法对人员的规定

(1)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及涉及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与人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有关证书。

(2)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与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有关证书。

(3)凡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与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有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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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则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

(二)婚前保健(婚前保健的内容、医学检查的疾病分类) 1、婚前保健的内容: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三项内容。

2、医学检查的疾病分类:①严重遗传病②有关精神病③指定传染病。

(三)孕产期保健(孕产期保健的内容与范围)

孕产期保健的内容与范围:孕产期保健一般是指从怀孕开始至42天内为孕产妇及胎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母婴保健法把孕产期保健的对象扩大到育龄妇女。包括:①母婴保健指导;②孕妇、产妇保健;③胎儿保健;④新生儿保健。

(四)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鉴定组织、鉴定程序) 鉴定组织:

1、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统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幼保健院内,负责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其名单应当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由妇产科、儿科、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生殖保健、医学遗传、神经病学、精神病学、传染病学等医学专家组成。

4、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市级应具有副主任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省级应具有主任或教授技术职务。

(二)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和良好的医德医风。 5、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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