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工作监管协议(三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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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乙方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完成全部复垦任务后向甲方提出最终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支取结余费用的80%,

第十七条 复垦为农用地的,甲方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最终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复垦效果达到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要求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支取结余所有费用。

第十八条 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书和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将土地复垦费用支付给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丙方不得向乙方支付土地复垦费用,否则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第十九条 丙方应在向乙方支付土地复垦费用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土地复垦费用支取回执及土地复垦费用账户情况。

第二十条 乙方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完成全部复垦任务后向甲方提出最终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可凭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书和土地复垦费用支出通知书办理费用支取手续。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土地复垦费用支取手续。

第五章 协议修订和转让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双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不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如甲方与土地复垦相关的行政管理权发生转移,协议双方应在协商的基础上修改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乙方转让采矿权的,本协议终止。受让方应与甲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受让方应承担乙方在本协议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重大调整,需要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

案的,双方须根据新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缩减、中断或终止经营。在上述缩减、中断或终止期间,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在甲方认为合理的范围内免除其在本协议中应履行的义务,并经协议双方确认后,补签相关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文本。

第六章 协议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转为土地复垦费,由甲方代为组织复垦。

第二十九条 如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解散、清算程序,或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土地复垦费用在按法律规定偿付相关债务后,须优先用于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三十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并提交验收申请,甲方收到验收申请 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验收合格后不配合乙方办理费用支取手续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乙方因遭遇不可抗力而延迟或停止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经甲方确认的,不应构成乙方在此期间对本协议的违约。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协议三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在开始协商后60个工作日内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最终仲裁裁决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争议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协议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商定后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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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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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公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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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公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