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纪检监察干部基本业务知识测试总复习题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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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错) 45、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对) 46、行政处罚的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对)

47、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对) 48、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将给予较重处罚的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错)

49、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对) 50、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

五、简答题

1、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做好的五项经常性工作?

答:(1)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4)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5)保障党员的权利。

2、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答:(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3、简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

答:(1)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2)任免机关将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3)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解除处分决定归入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归入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4)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简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答: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5、简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答:(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6、简述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

答:(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7、简述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要求。

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

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简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程序。 答: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