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纪检监察干部基本业务知识测试总复习题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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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本案例中,西乡县委在王武安一系列提拔任职过程中,多次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且对该地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身为县粮食局局长的王武安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造成恶劣影响。故,应按照“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对西乡县委实施责任追究。

5、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元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啰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元。”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元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答:(1)、宋丙对郭甲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向郭甲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宋丙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当场了解和查明郭甲超载的违法事实,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3)、宋丙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4)、宋丙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依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未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依据、罚款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宋丙也未签名或者盖章,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盖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而应盖有行政处罚权的某省某市公安交通大队所属的公安局的章。 (6)、宋丙对郭甲提出的只拉半车煤不会超载的申辩不耐烦,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没有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进行复核,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7)、宋丙在郭甲表示不说清楚理由不交罚款时又开具一张罚款20元的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8)、郭甲交完40元罚款后,宋丙未出具收据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规定。

6、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吴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公民陈某的违法行为当场处以100元罚款。在处罚当场,吴某并未向陈某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要求陈某改日去工商局领取,并要求陈某当场缴纳罚款。陈某不服,但吴某不予理睬,并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 问:(1)吴某是否有权当场对陈某作出100元罚款?说明理由。 (2)假设吴某有权当场处罚,他有哪些违法行为? (3)陈某有何救济途径?

答:1、吴某无权当场对陈某作出100元罚款。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吴某对陈某当场作出处以100元罚款,超过法律规定的可对公民当场罚款数额的上限。

2、吴某有以下违法行为: (1)在处罚当场,吴某并未向陈某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要求陈某改日去工商局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2)吴某要求陈某当场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吴某对陈某的罚款数额超过二十元,且不存在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因此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陈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吴某不予理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吴某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陈某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通过依法向省工商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