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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华为在美的国际投资

3.1区位优势理论在华为案例的应用

1973年,Whitewear制造有限责任公司(Whitewear Manufacturing Co. Ltd,被上诉人Angelica-Whitewear的前身,下文统一简称Whitewear)与Protective服装公司(Protective Clothing Company,下文简称Protective)签订男服购销合同,前者为买方,后者为卖方。应Whitewear的申请,Nova Scodia银行(Bank of Nova Scodia)开出了以Protective为受益人、总价款为350 000美元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执行CIF价,货物到达地为蒙特利尔市;兑付时除应交付提单、商业发票、关税单、保险单外,还应交付有Protective合伙人之一Jack Davis签名的检验证。

本案纠纷源于信用证项下两张汇票的兑付。其中一张汇票金额为107 061.60美元,是为编号为SS/3的发票所开的;另一张汇票金额为67 480.85美元,是为编号为0014的发票所开的。1974年7月29日第一张汇票被Nova Scodia银行划款,同年8月2日,Whitewear得知在该汇票兑付时提交的检验证上所谓的Jack Davis的签名系伪造。于是,Whitewear电报建议议付行(香港上海商行):“检验帐上的签名系伪造请停止继续付款”。可是,上海商行已于7月30日将第二张汇票议付,Nova Scodia银行随之于10月2日兑付该汇票,并于11月6日从Whitewear帐上划款。

第二张汇票与附随单据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0014号发票上的价款被欺诈性的加价19 145.57美元;(2)检验证是针对上海商行D- 72519号信用证的,并非针对Nova Scodia银行所开的信用证;(3)检验证上所载货物重量(1149- 11/12打)与0014号发票所载货物重量(1144- 11/12打)不符;(4)提单记载在温哥华交货,运费预付,与信用证规定在蒙特利尔交货、执行CIF标准不符。

于是,Whitewear诉称:由于信用证交易存在欺诈及单证不符事实,Nova Scodia银行错误地从其帐户中划款,应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6 106.17美元。

一审法院魁北克高等法院以上述两点理由均不成立为由,驳回Whitewear的反诉请求。Whitewear不服一审判决向魁北克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以全体一致的判决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判令Nova Scodia银行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9 044.50美元。但上诉法院并未支持Whitewear提出的单证不符的主张。Nova Scodia银行不服该判决,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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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美国的区位优势分析 3.2.1区位优势

(1)欺诈主体

欺诈例外原则是开证行或申请人在受到来自受益人一方的欺诈时,可据以拒付或请求司法救济的一项法律原则,因此实施欺诈行为的受益人是当然的欺诈主体。但是,实践中有条件实施欺诈行为的人不仅仅是受益人,还可能是涉及信用证交易的第三人(如承运人等)。同时,提示票据请求兑付的人也不仅仅是受益人及其代理人,还有可能是其他正当持票人(如票据的善意受让人等)。所以,在认定欺诈的主体时,需要对这些例外情况进行探讨。本案中,需要对下列两种例外情况作了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单据由受益人或其代理人向开证行提示,而他们对欺诈行为一无所知。Whitewear案中,例外原则的适用应当限于信用证受益人实施欺诈的行为,不能扩展适用于受益人是无辜者情形下的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

第二种情况是,受益人或某个第三人有欺诈行为,而单据由善意第三人向开证行提示。Whitewear案中,为了法律的统一性,应当坚持UCC5- 114(2)的规定,即“例外原则不适用于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正当持票人。” (2)欺诈的范围

在Whitewear案判决作出之前,各国立法、判例及学说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并不明确。我认为,信用证独立原则的欺诈例外不应该局限于所提示的单据的欺诈,还应该包括欲凭欺诈性的信用证获得付款的欺诈性基础交易。信用证独立原则的欺诈例外应扩展适用于信用证受益人的一切行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杜绝信用证受益人因欺诈获利。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需要将信用证交易与基础合同交易联系起来考查解决纠纷。 (3)欺诈的程度

总的来讲,在实体上,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在形式上,欺诈的成立必须有明确、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国际信用证制度中,信用证交易的最根本要求就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就单单相符而言,要求具备两项要件:即①所有单据在整体上与同一项交易所涉及的标的有充分的一致性;②表面上单据之间要有联系,单据之间不相矛盾(lingkage of documents)。单单相符并不要求每一票据都与交易所涉及的标的有一致性和联系性,只要所提示的票据在整体上具有这一证明功能即可;同时,单据的记载虽存在一定的欺诈性或虚伪性,只要在本质问题上互不冲突,就不得援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所以,在研究欺诈的程度时,无论是交易的欺诈还是票据的欺诈,都主张从实质上看问题,只有构成实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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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适用欺诈例外原则。

另外,欺诈能否被明确证明是英美等国普遍适用的证明标准。在Whitewear案之前,亦有加拿大判例肯认这一标准。Whitewear案中,在开证行兑付信用证项下票据前,欺诈事实已经清楚、明确地向银行证实。

3.2.2区位劣势

通过对上述三要素的分析,可以得出:(1)议付行上海商行是正当持票人,欺诈例外原则对其不适用;在开证行Nova Scodia银行付款之前,Whitewear并未就涉诉的0014号发票上存在欺诈行为的事实以充分的证据向银行清楚、明确证实,所以Nova Scodia银行的付款行为是正确的。上诉法院在该问题上支持Whitewear的判决意见是错误的。(2)就单据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检验证的记载与发票标志的货物有联系性与一致性;虽然检验证记载的货物数量与发票记载的货物数量有出入,但并不构成实质性欺诈;然而提单的记载与信用证存在实质性不符,即使申请人为减少损失接受了货物,银行也不得违背“单证相符”的原则付款。所以,最高法院应该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

3.2.3华为在美投资结果

通过对上述三要素的分析,可以得出:(1)议付行上海商行是正当持票人,欺诈例外原则对其不适用;在开证行Nova Scodia银行付款之前,Whitewear并未就涉诉的0014号发票上存在欺诈行为的事实以充分的证据向银行清楚、明确证实,所以Nova Scodia银行的付款行为是正确的。上诉法院在该问题上支持Whitewear的判决意见是错误的。(2)就单据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检验证的记载与发票标志的货物有联系性与一致性;虽然检验证记载的货物数量与发票记载的货物数量有出入,但并不构成实质性欺诈;然而提单的记载与信用证存在实质性不符,即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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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结

从Whitewear案我们可以看出,对欺诈主体、范围、程度的认定,证明标准的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司法救济上如何权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等,各国都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如何确保法院在法律规范的指引下,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处理案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银行信用和司法公正。在该问题上,坚持以下几个原则很有必要:第一,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第三,参考国际惯例、国外立法及判例。为防止滥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还有必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统一性,保障交易安全。第二,严格区分“实质性欺诈”与一般欺诈。

近些年,我国在信用证欺诈方面的司法实践经验已经有相当程度的积累,对该类案件无论是在法律实体还是在司法程序上的理论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也在逐渐深入。准确掌握信用证欺诈的特点、正确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完善有关信用证欺诈的立法和司法救济制度及措施,对于我国司法机关提高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处理水平意义重大,也是我国国际贸易利益保护的强大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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