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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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沿线两厢 建设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规发〔2008〕52号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确保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有利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长沙市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进行控制管理。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管理,保证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及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长沙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长沙市轨道交通建设土地控制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交通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 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范围为建设控制管理依据。

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范围分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第四条 已建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和已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范围按以下控制。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及其边线外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路堤的坡脚或路堑的坡顶外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投影及车辆段用地范围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城市轨道交通铺设电缆廊道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隧道和高架线路外边线30米范围内的区域;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车站、地面线路用地范围内外边线2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用地范围外边线2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按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中心线向外扩30米进行控制,控制保护区按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中心线向外扩60米进行控制。

第六条 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项目及进行钻探作业。

第七条 在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手续时,必须征求市轨道办意见。

第八条 在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和用地的,由发改委、规划、国土、建设、城管、轨道办等部门联合组织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局依据轨道交通规划编制最新情况,现规划编制已完成1、2、3号线一期工程线路、车站的坐标标注工作和轨道交通线网的规划。为了加强轨道交通规划编制的顺利进行和实施,其规划方案纳入规划整合成果库,即日起轨道交通将作为道路上线的内容,成为规划管理审批的依据之一。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总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