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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的国家结构理论研究

龚廷泰

2012-9-13 16:36:34 来源:《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03期

作者简介:龚廷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南京210097)

内容提要:列宁将马克思主义的宪法思想和国家结构理论与俄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具有俄国特色的国家结构理论。在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列宁经历了一个由反对联邦制到赞成联邦制的转变过程。列宁在强调民族自决权问题的同时,把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看作是解放被压迫民族的重要原则。列宁主张的中央集权制并不是封建专制而是民主集中制,它并不排斥而是要求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

关 键 词:列宁 单一制 联邦制 民族自治权 民族平等 中央集权制 民族区域自治

国家结构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发展而形成、变化的,它经过奴隶制的国家结构、封建制的国家结构和资本主义的国家结构,逐步取得了相对稳定的形式。自从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以来,国家结构形式都由各国的宪法所确认。国家结构,作为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由国家的阶级本质以及国家在一定发展阶段上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所决定;另一方面,又取决于该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地理环境、民族构成等状况。一种与国体相适合的国家结构,对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完善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宪法思想和国家结构理论,并把它与俄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具有俄国特色的国家结构理论。

一、单一制与联邦制

现在世界上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在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原则上是反对联邦制、主张单一制的。他们认为,蕞尔小国是封建割据的残余,是一国经济文化发展的障碍物;而集中的单一制国家则是促进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发展、推动无产阶级进一步团结和联合以及有利于无产阶级提高政治觉悟的最好的国家结构形式。例如恩格斯于1891年在批判德国社会民主党企图在小邦林立的情况下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幻想的时候,说道:“在我看来,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对德国说来,实行瑞士式的联邦制,那就是倒退一大步”。[1]马克思在总结1871年巴黎公社经验的《法兰西内战》一书初稿的摘录中,也极力称赞巴黎公社是“统一的国家机器”,是单一制国家。这说明马克思、恩格斯不仅赞成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建立单一制国家,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是主张建立单一制,反对联邦制国家的。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多民族组成的资本主义国家亦曾提出建立联邦制来解决那里的民族矛盾的主张。马克思于1869年11月29日写给路?库格曼的信中倡议取消英国和爱尔兰的合并,而应当“以自由联盟的关系去代替这种合并”。[2]不过,马克思在这里同意爱尔兰和英国结成联邦是有条件的,其目的是为了使爱尔兰避免英国人的暴力支配。

列宁在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则经历了一个由反对联邦制到赞成联邦制的转变过程。

起初,列宁多次强调要在俄国反对联邦制,实行单一制,主张要“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3]1913年12月6日列宁在《致斯?格?邵武勉》的信中说道:“我们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我们反对联邦制。”“我们在原则上

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不合适的形式。”[4]他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5]

列宁的这个思想,一直到十月革命前几个月都没有改变。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列宁后来在1917年6月召开的第一次工兵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演说中首次提出:假如俄国各民族都愿意的话,也可以成立俄罗斯各族人民的平等的联盟。然而,在1917年8月所写的《国家与革命》这部著作中,列宁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结构的理论,又重申无产阶级反对联邦制、主张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的思想。

列宁认为,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第一,联邦制共和国或者是一种例外,是发展的障碍,或者是由君主国向集中制共和国的过渡,是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的“前进一步”。而在这些特殊条件中,民族问题占有突出的地位。列宁指出,在恩格斯看来,联邦制共和国一般说来现在还是美国广大地区所必需的,但在它的东部已经成为障碍;在瑞士,联邦制早已成为障碍,它之所以还能容忍,只是因为瑞士甘愿充当欧洲国家体系中纯粹消极的一员;在英国,联邦制共和国将是前进一步,这是因为英国两个岛上居住着四个民族,虽然有统一的议会,却有三种立法体系同时并存;而对于德国来说,若实行瑞士式的联邦制,那就是倒退一大步。[6]

第二,集中的单一制共和国并不排斥广泛的地方自治。列宁指出,恩格斯绝对不像资产阶级思想家和包括无政府主义者在内的小资产阶级思想家那样,从官僚制度的意义上去理解民主集中制。至于应当怎样组织自治和怎样才可以不要官

僚制,这正是我们要努力为之奋斗的目标。因此,必须消除“一种非常流行的、特别是在小资产阶级民主派中间非常流行的偏见,即认为联邦制共和国一定要比集中制(即单一制——引者注)共和国自由。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恩格斯所举的1792-1798年法兰西集中制共和国和瑞士联邦制共和国的事实推翻了这种偏见。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赋予的自由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换句话说,在历史上,地方、州等等能够享有最多自由的是集中制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共和国。”[7]列宁提醒人们要关注这个事实,对于联邦制共和国与集中制共和国和关于地方自治这些问题,都必须引起充分的注意。

然而,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改变了原来的观点,明确地肯定了在俄国实行国家联邦制的观点,“实行联邦制作为已经学会自愿超脱民族纠纷的劳动者走向自觉的更紧密的统一的过渡办法,”[8]把联邦制作为各苏维埃共和国在过渡时期“向自愿合并的一种过渡”的国家制度方案提了出来。在1918年1月由列宁主持起草的、经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批准的著名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中第一次正式反映了这个观点。宣言指出:“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9]这一宣言,后来被写进191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之中。

那么,列宁为什么会发生从否定联邦制向肯定联邦制的思想转变呢?斯大林分析了列宁这一思想发生变化三点原因:

第一,到十月革命时,俄国许多民族实行上已经处于完全分离的状态,有的已经组成独立国家分离出去了。因此,联邦制是使这些民族的劳动群众由分散趋于接近、趋于联合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