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基本理论、合同、三控)四科综合学习重点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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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况 4、合同的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律解除

5、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款。 6、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7、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3)以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8、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9、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0、合同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1、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目的不同:定金是为证明合同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商在工程准备、材料准备阶段的资金

(2)性质不同:定金是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而预付款是一种惯例,是约定俗成的习惯,不是法律行为。

(3)处理不同:合同正常履行,定金返还;合同不履行,双方都无过错,定金返还;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无权获得返还定金;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是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扣还。 12、监理合同主要条款: (1)监理范围和内容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 (4)违约责任

(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3、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14、监理人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终止合同的权利。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费用的监督控制权;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紧急情况下,也有发布超越授权外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15、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工作,公正的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财产,监理业务终止后,应将物品归还。

(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与监理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公正性。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16、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17、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

(3)未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调工作。

18、监理合同有效期:从工程准备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终止。

19、监理工作分为:正常监理工作;附加监理工作;额外工作。 20、应用

(1)监理单位努力使规定工期提前,业主应按约定予以奖励,但不是利润分成。 (2)监理受业主委托,对承包商的工程实施全面监督管理,但出现大问题必须业主决定,因此,监理不是最高管理者。

(3)监理作为第三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行使职权,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4)业主单位具有监理资格的人参与监理工作是可行的,但不能称合作监理,业主参与监理工作的人不能作为业主代表,只能以监理单位的名义和人员进行活动,业主代表不可以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必须通过监理下达。 21、施工合同工期: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说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