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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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置依照《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省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违反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年检

第二十六条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本实施细则下达后按要求到所在市(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申领。省工信厅依据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程序有关规定对其核发经营许可证。

融资性担保机构凭省工信厅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凭年检合格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

第二十七条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申领经营许可证,除应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截止申请经营许可证日期计算,成立时间1年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担保额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降低至注册资本金的70%。

(二)办法公布实施后,不存在主观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经营行为。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受理时间为每一年度的3月1日至5月31日,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向监管部门申请年检。

(一)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合格除需满足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前款的有关规定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按截止申请经营许可证年检日期计算,成立时间1年及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担保额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担保额可降低至不低于注册资本金的70%。

2、主动接受省工信厅组织的年度专项审计活动,且未发现重大违规问题。

(二)申请经营许可证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1、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检申请书》;

3、市(州)、县(市)工信部门关于申请年检工作的请示文件;

4、合作银行提供的满足年检合格条件的担保业务证明;

5、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经营许可证年检程序:

1、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年检,由所在市(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上报省工信厅;

2、省工信厅依据经营许可证审核条件,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经营许可证加盖年检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将经营许可证由市(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返还融资性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办法规定的要求。到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省工信厅将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或办理经营许可证年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