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记者的职业道德问题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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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首先,普及媒介基本知识,使受众了解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的传播特点,熟悉如何利用媒介进行个人表达和交流。

其次,培养受众对媒介信息的理解力、质疑力、判断力,使受众具有辨别新闻记者报道的内容和现实世界之间差别的能力。

再次,培养受众了解媒介的运作及如何传递信息的能力,这样才能更加完整和客观地评价媒介的性质、功能和缺陷。

最后,培养受众如何利用媒介促进自身发展的能力,使受众能够理性的决定是否相信获采用媒介信息,然后根据对媒介信息的判断决定自己的态度和言行。

第四,制定新闻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规范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的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要接受经济规律的制约,接受国家法律的制约,接受社会公德的制约,新闻业也不例外。法治与自律同时并举,使两种机制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新闻职业道德也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有关记者职业道德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连一部行政性法规也没有,仅公布了中国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991年1月制定、1997年1月第二次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可是,由于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是一个群众性团体,它制定的这个《准则》一点法律和行政约束力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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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媒体正处于转轨时期的尴尬地位,经营上必须要进入市场,新闻报道上却没有自由,缺乏《新闻法》的保障,造成主管部门任意裁决的自由空间过大。杜绝有偿新闻、新闻炒作等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现象,既要依赖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的道德自律、新闻行业从业规范的约束,更要仰赖法律的硬性控制。新闻立法既应有保障的一面,也应有约束的一面;既应对记者的采访、报道和批评权利予以切实的保障,也同时要制止各种滥用新闻权利和新闻自由的行为。现实呼唤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呼唤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来惩处假新闻的制造者。只有在法律的强制下,新闻活动才能走上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的规范化的轨道。

近年来,人们对“打记者”现象、新闻媒介对违法犯罪案件报道、舆论监督的新方式——“偷拍偷录”、“隐性采访”等引发的诉讼、新闻媒体有无法律上的“采访权”、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劣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为我国新闻法规出台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有关方面的进程还需加快步伐。

在法律“硬”管的同时,还要强化监督机制。一是新闻工作者个人的自我“监督”,即自律;二是新闻单位内部自查、自评,成立监督检查科室,开展内部日常新闻工作的督察活动,把违法乱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对既成事实的违规现象进行必要的惩处,把监督考察结果记入科室和个人档案,作为评先晋级的依据;三是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新闻单位的工作,推进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新闻单位新闻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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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通讯网络及电话,让受众直接进行监督。

1941年,著名记者范长江曾说:“我想世界上很少有人像新闻记者这样有更多诱惑与压迫的。一个稍稍有能力的记者,在他的旁边一方面摆着:优越的现实政治地位,社会的虚荣,金钱与物质的享受,温柔美丽的女人,这些力量诱惑他出卖贞操,放弃认识,歪曲真理。另一方面摆着:诽谤,污蔑,冷眼,贫困,软禁,杀头,这些力量强迫他颠倒是非,出卖灵魂。新闻记者要能坚持着真理的火炬,在夹攻中奋斗,特别是在时局艰难的时候,新闻记者要能坚持真理,本着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精神,实在非常重要。70多年后的今天,范长江的话依然值得每位记者谨记。 虽然我国新闻事业在改革的大潮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难以置评的问题。在这些问题面前,我们不能回避,只能用理智的反思努力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我们相信,通过加强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建设,我国的媒体一定会成为激励社会正气和正义的工具,一定会成为社会良知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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