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能否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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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精英律师团 都燕果律师

异议股东能否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人们以股东的名义加入公司,都希望能够从公司盈利中获得利益。那么,当公司的决议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之时,持有异议的股东能否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从而达到止损的效果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一、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概念

其实这就是公司法上面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所规定的内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又称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股东退股权,是指当股东会作出严重影响股东利益的决议时,对该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自己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二、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意义

在公司法上设置“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最核心的目的最在于保护反对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作为一个团体组织,其意思决定往往以资本多数决方式形成。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小股东的意志往往得不到体现,其投资预期收益有可能因为股东会决议而受到突然影响,但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无公开市场难以实现有价值的退出。

三、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法律规定

为平衡大、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74条确认了股东的退股权,并规定了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三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持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实例分析 案件事实

张某、王某和赵某合资兴办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王某占公司股份的70%,赵某占16.7%,张某占13.3%。公司章程约定,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公司的合并,分立以及主要资产的转让必须经过股东会的批准。该食品加工企业自成立以来投放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公司食品注册商标的宣传,由此使得公司注册商标的价值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成为该公司的重大资产。后来由于公司经营出现了重大失误,导致公司的现金流严重不足。在公司暂无其他途径筹集资金的情况下,为继续食品生产,

王某召集股东会并且提议转让公司的注册商标给其他公司以缓解现金流的压力,从而维系正常的生产。张某认为公司的注册商标为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转让该商标将对公司日后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况且公司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提升商标价值,转让该商标的对价也明显偏低,故在召开股东会时,对转让注册商标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由于张某仅占公司股份的13.3%,在王某和赵某均投了赞成票的情况下,股东会形成了转让注册商标的有效决议。张某由此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在无法与食品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张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王某在食品公司转让公司注册商标决议中表示反对,注册商标系公司的主要资产,因此公司有义务回购王某的股权。 专业评析

本案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问题。在本案中,食品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公司的重大资产,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着显著的影响。王某召集股东会并且提议转让公司的注册商标给其他公司属于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情形。张某对该项决议明确表示反对,认为注册商标转让之后公司的经营再也无法有效运行,其股东权益也无法得到实现。但由于张某股权份额偏低,转让注册商标的提议得到了股东会有效决议的确认。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张某可以向公司主张股份回购请求权。当然为了保证注册资本的真实性,食品公司在回购张某的股份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事项。 五、公司章程中完善“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注意事项

1.公司法关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反对股东享有的权利,是少数股东的法定权利,对于防止中小股东被公司控制者掠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公司章程不能限制或剥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易言之,对于公司法中有关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规定,公司章程不能对其排除和限制。

2.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关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进行补充 (1)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的规定明确化

由于公司法对股权收购价格仅原则性地规定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章程可以就此进一步明确“合理价格”的确定标准和确定方法。并可进一步明确收购价的评估费用的负担。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明细化 ① 明确界定何谓“对决议事项表示反对”

公司章程可以就公司法“对股东会议该项决议投反对票”进一步明确规定:股东在股东会议前或会议中,以书面表示反对,或以口头表示反对该项决议经会议记录的,均视为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但股东在会前表示反对却在会议

表决时投赞成票的,不能认为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未出席股东会或放弃表决权以及股东会表决时对该项决议投弃权票的,均不能视为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② 明确收买请求的提出及履行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提出的方式、内容、期限以及公司答复期限。

③ 明确股权回购请求权失效的条件

公司可以规定反对股东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收买请求,或者在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时反对股东又未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法院裁决的,则股权回购请求权失效。还可规定,如果公司事后取消产生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公司行为,反对股东不能再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这样的补充、细化的条款可以使法律规定得到更好的遵照执行,并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3.公司章程应慎重扩大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回购事由

《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三种法定情形,它表明公司章程不能降低法定的最低标准或剥夺该项权利,亦即不能作出不利于少数股东的修改及限制。但是,公司章程对扩大股权回购请求权回购事由应持慎重态度:当公司随意扩大股权回购事由并动用公司资本进行股权回购,将会降低公司资本信用,进而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时,利益相关方将对股权回购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及禁止股东抽回出资额等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