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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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依据原则上是测试的方法(参数)标准,或者是产品标准中的检测方法部分。对于判定标准(尤其是不包含检测方法内容的产品标准),原则上不作为检验检测依据,而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的“结果报告”或其他栏目中描写。判定标准(不包含检测方法内容的产品标准)一般不作为资质认定的内容。资质认定部门在监管时,如果发现检验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依据在资质认定范围内,但结果报告(或其他栏目)中进行结果判定的依据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如产品标准、管理部门的规范或者合同约定),这样的情况不视为超范围检验检测,不予以处罚。

三、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以下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1、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2、未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即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3、未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4、未注明检验检测依据;5、未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6、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7、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8、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9、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9、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10、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而相应法律责任是本办法第六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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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罚款和撤销资质认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的规定。

一、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人员具有全部的使用权,避免某些检验机构为了达到资质认定要求(或其他目的)而临时聘用人员来充数,形成虚假的检测能力。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人员管理制度中对此予以规定,把好人员聘用、使用关。采取的方式包括在人员聘用合同中规定、建立员工信息数据库系统以及使用出勤记录表等。资质认定部门发现某些人员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在本办法中没有明确授权签字人学历、职称、专业背景以及工作经历的硬性要求,是为了适应当前国情下不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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