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出题人马怀德行政法讲义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08出题人马怀德行政法讲义更新完毕开始阅读4844c8bac77da26925c5b08c

(一)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

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2、简述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为主体说 (二)行政权说 (三)公法行为说

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这里所界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方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 1、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2、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2、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3、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

(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它在法国行政法学上称为规则行为,在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创制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

(一)依职权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和积极行政行为。 (二)应申请行政行为

应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采取的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需参与的行政行为和消极行政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 (一)附款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是指除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主内容基础上附加从属性内容的行政(二)无附款行政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没有附加条件的行政行为,又称单纯行政行为。

五、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一)授益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二)不利行政行为

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负担性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 (一)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 (二)非要式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行为,又称条件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分类标准: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它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上称为“行政关系)。 处分”。

(一)作为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分类标准: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灵活性。 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和颁发许可证等。 (一)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

(二)不作为行政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不予答复和拒绝颁发许可证等。

八、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 (一)独立行政行为

独立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补充行为就能够生效的

- 9 -

行政行为。

(二)需补充行政行为

需补充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补充行为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这个补充行为往往是上级机关的审批或备案行为。

九、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身份。

(一)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针对内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外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辖关系,针对外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十、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2、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第十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是行政法学上一个特殊概念,法理学、民法学中均无此称谓。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不仅给实务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也为行政主体规避司法审查开了方便之门,因而受到了人民的质疑。 在我国行政法学上,“抽象行政行为”一词最早见于1983年出版、王岷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在该书中,王名扬教授借鉴法国行政法中的分类,在我国首次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的行为和具体的行为”。这一分类学

(一)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 说,经学者承袭和宣传,后为《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

分类标准:法律效果的内容是效果意思还是观念表示。 解释所采用,而成为一种法律术语和法律制度。 (二)终局行政行为和非终局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是否受司法审查。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从内涵上说,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

(三)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其关键是分类标准: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立法性、执法性和司法性确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外延,或者说抽象行政行为的界限

特征。 和范围有多大。 (四)共同行政行为和非共同行政行为 (一)有关国家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一个还是多个行政主体。 (二)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五)自为的行政行为、授权的行政行为和委托的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权的取得方式。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模式

一、行政行为模式的概念 行政行为模式,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型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是指在理论上或实务上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已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 二、行政行为模式的价值 (一)沟通价值

(二)推理和定位价值 (三)规范价值

三、行政行为的模式化

(一)行政行为的模式化进程 (二)行政行为的模式化方法 四、行政行为的模式定位

对行政行为的模式定位,应当以内容要素和典型特征为标准,对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的原则来进行。

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与法律结果。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采用的是适用范围标准,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其界定的标准以适用范围为主、以时间标准为补充,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权限和程序合法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法学上往往赋予“行政立法”以不同的含义。笔者认为,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1、宪政行为说

2、行政行为说。该说又可分为授权立法说和职权立法说两派。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

- 10 -

1、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2、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的功能。

1、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2、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三)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的主体。

1、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2、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民主立法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三)可操作性原则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法规、规章的提议和起草

(二)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四)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三节 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一)制定主体 (二)制定程序 (三)名称 (四)性质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一)创制性文件

(三)指导性文件

指导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公众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并非都是法源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是“依据”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阶

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2、简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第十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一项行为怎样才能构成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说行政主体实施一项行为怎样才能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对该行为的质的评价,而并非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评价。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四个: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在理论上,不完全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像的行为,称为假象具体行政行为或假行政行为。它也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存在。 二、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一种主体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 三、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四、法律效果的存在

五、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为主体合法 二、行为权限合法 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程序合法 五、行为形式合法

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为不特定公众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违法(瑕疵) 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有两类,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 即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和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 (二)解释性文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

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作的意思表示或者为外界理解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

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意思存在明显的矛盾。学理上通常称之为“明显错误”。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有以下几种: 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自主解释性文件。 1、误写和误算

- 11 -

2、表述不明 3、机械故障

(二)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更正

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更正不属于法律补救和行政救济。它是为了消除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明显错误,使行政主体所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相一致。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瑕疵)

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要件的,在我国行政法学上称为行政“违法”,在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按照违法(瑕疵)的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明显轻微的违法(瑕疵)——补正 (二)一般违法(瑕疵)——撤销

(三)重大而明显的违法(瑕疵)——无效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一)公定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 (一)生效时间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或附款规定之时。

(二)执行力的追溯 与法律一样,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在能够保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并有利于相对人的条件下,也可以具有追溯力。 (三)效力的延迟

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延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时效告知错误。第二,附款规定。第三,不可抗力。 (四)效力的中止

包括非法中止和合法中止两类。

(五)失效时间

失效的原因和时间有以下几种:内容已实现;期限届满;无效;撤销;废止;以及其他失效情形。

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本章思考题:

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1、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重的一种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2、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假定的法律效力,而并不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的真正合法与否。

(二)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这一效力来源于法的安定性原则和诚信原则。

1、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指除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2、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第三人)双方而言的,对他人不具有拘束力。

(四)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已失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与其他法律效力一样,是一种潜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的法律

3、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4、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第十四章 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处理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处理概述 (一)行政处理的概念

行政处理(其法定表现形式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运用最为广泛的执法手段,也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要形式。 (二)行政处理的特征

1、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处理的对象是特定的。

3、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处理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5、行政处理具有可救济性。

6、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效力。 (三)行政处理的效力 执行力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这里的内容,(四)行政处理的分类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这里的实现方式二、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 有两种,即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

(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概念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