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技术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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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 7.1. 查验范围

7.1.1. 消防电源及消防疏散照明设备、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应急配电系统设备、自备

应急发电设备、EPS电源、UPS电源、消防互投开关、消防电气线路、火灾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防爆照明设备、防爆动力设备等);

7.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给水管路和控制装置、消防水泵、

喷淋水泵、稳压泵、喷淋管线和喷淋头、消火栓及消火栓箱、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雨淋阀等)

7.1.3.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包括:消防自动报警主机和CRT、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

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7.1.4. 消防控制中心与联动控制系统(包括:联动控制台、区域联动控制器、集中联动

控制器、UPS电源和操作电源、消防直通电话等)

7.1.5. 应急广播系统(包括:声源设备、功率放大器、音控器、扬声器等);

7.1.6. 防排烟系统设备(包括:排风机、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排烟风道、正压送风

风道、正压送风口、防排烟风口、防火阀等); 7.1.7. 通风空调系统 7.1.8. 气体灭火系统

7.1.9. 防火门、防火卷帘(包括:防火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 7.1.10. 消防电梯; 7.1.11. 灭火器配置; 7.1.12. 防火、防烟分区

7.1.13. 智能防火系统(包括:智能探测器、智能终端等); 7.2. 查验组织

7.2.1. 消防系统承接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通过消防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消防系统承

接验收前施工单位还应将相关的检验、检测记录(报告)及消防系统深化设计图纸、变更洽商记录及联动关系表等相关图纸及技术资料交与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设计要求及系统实际情况组织设备厂家及施工人员对承接查验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

7.2.2. 参加承接验收工作人员应在掌握系统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并能熟练操作消

防系统设备的情况下进行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全过程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及相关施工人员应全程陪同进行。

7.2.3. 承接查验工作过程中所发现问题应形成统一的记录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四方签认,同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及现场实际情况确认整改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责成相关单位负责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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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消防系统承接验收技术要求 7.3.1. 一般规定

7.3.1.1. 消防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7.3.1.2. 消防系统设备检测应100%覆盖,不能遗漏。 7.3.1.3. 消防系统设备功能测试除特殊说明外应不少于3次。

7.3.1.4. 消防系统各设备功能各测试完成后,还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各分项功能的测试,

在完成分项功能测试的基础上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联动测试,联动测试要对系统的全部功能进行检测。

7.3.1.5. 在完成联动测试正常的基础上,消防系统设备还应在自动状态下连续运行72小

时。

7.3.2. 消防电源及消防疏散照明设备、防爆电气设备

消防应急电源系统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3.3. 自备应急发电设备

7.3.3.1.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

置自动和手动 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 30s 内供电。

7.3.3.2. 自备发电设备的燃料储备应满足满负荷运行4小时的用量。

7.3.3.3. 自备应急发电设备的自动启动功能及与消防应急配电系统的联动功能应逐一进

行测试。

7.3.4. 消防电气线路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3.5. 火灾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的规定。

7.3.6. 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7.3.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内供水设施、消防水泵、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稳压泵、消防水泵接合器、管网、喷头、报警阀组及其他组件的设置、安装施工质量及系统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及GB 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7.3.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装置、火灾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及区域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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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布线等的设置、安装施工质量及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及GB 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7.3.9. 防排烟系统设备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3.10.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安全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3.11. 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选择阀、安全泄放装置、阀驱动装置 、 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的设置、安装施工质量及系统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及GB 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7.3.12. 防火门、防火卷帘

7.3.12.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

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7.3.12.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7.3.12.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

变形缝。

7.3.12.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

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7.3.12.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

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7.3.13. 消防电梯

7.3.13.1.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2) 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3) 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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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2.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

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12)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

应小于10L/s。

7.3.13.3. 消防电梯安装质量的查验应符合本规范(电梯承接查验)的规定。 7.3.14. 灭火器配置

灭火器的配置、设置及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7.3.15. 防火、防烟分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3.16. 智能防火系统

智能防火系统在高层建筑中可独立运行,完成火灾信息的采集、处理、判断和确认并实施联动控制;还可通过网络实施远端报警及信息传递,通报火灾情况和向火警受理中心报警。

智能防火系统作为楼宇自控系统( BAS)的一部分,在智能建筑中既可与保安系统、其他建筑的智能防火系统联网通信,并向上级管理系统报警和传递信息;同时向远端城市消防中心、防灾管理中心实施远程报警和传递信息;也可与BAS的其他子系统以及智能建筑管理中心网络通信,参与城市信息网络。

综上所述,智能防火系统的承接查验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逐一查验。 7.4. 消防系统承接查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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