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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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犯罪率出现了上升趋势。许多重特大恶性案件都是由刑释人员所为。重新犯罪率逐年上升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当前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一些特点、原因作出分析,并就如何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提出粗浅对策。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近期,笔者对厦门监狱进行了调查。截止2008年上半年,厦门监狱共关押被判20年有期徒刑以下各类服刑罪犯3490人,其中系刑释人员又重新犯罪的共计668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9.14%,刑释人员 “二进宫”的为631,占总在押人数的18.1%,“三进宫”以上的为37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06%。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的有476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3.63%,其主要特点有:

1、中青年犯罪比例高,犯罪呈低龄化。18至25岁的有1090人, 36岁至50岁的有787人,50岁以下的共计3345人,占95.81%。在重新犯罪当中,第一次犯罪时在18岁以下的383人,犯罪呈低龄化。

2、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文盲,半文盲的有120人,小学文化的有1249人,初中文化的有1649人,初中文化以下的共1369人,占39.22%。这些罪犯由于文化程度低,文盲加法盲,他们的第一次犯罪大都是无知不懂法造成。

3、无业人员与农民占多数,重新犯罪率高。原从事农业、牧业、渔业的有887人,占25.41%,无业人员有1487人,占42.6%。由于无业人员与农民刑释回归社会后无业可就无固定经济来源,便再次实施犯罪。

4、盗窃、抢劫、强奸等三罪突出。重新犯罪涉及盗窃、抢劫、强奸共计1240人,占33.53%。盗窃、抢夺、抢劫型的罪犯由于寄生性、劣根性深,改造难度大,这些人在刑释后,比较容易具有适宜的犯罪条件,导致此类犯罪增加。

5、呈现重、特大恶性案件。重新犯罪中有涉毒262人、涉黑39人、涉枪罪犯20人,合计321人,占9.17%。一些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在初次被判刑入狱以后往往由入狱前的“一面手”变为“多面手”,重新犯罪多数由单独作案发展成为以团伙作案为主,甚至形成黑社会势力,危害一方从事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等重特大恶性刑事犯罪。 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

1、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在服刑接受教育改造期间,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学习未能触及心灵深处,不能吃苦,刑满释放后仍追求不劳而获,不愿自食其力,习惯坐享其成的生活,在这种生活方式难于实现的情况下,往往通过不法手段聚敛钱财,一夜暴富,从而铤而走险,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如厦门监狱罪犯陈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满释放后,陈某的亲友出资让他做生意。陈某没做几天,嫌做生意赚钱太慢,太少,不够花,又多次盗窃五万元,被再次逮捕入狱。

2、认为司法不公,报复社会。部分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时就深感自己被关押是司法不公,把犯罪归罪于社会,破罐破摔,把不满、愤恨发泄于社会,伺机疯狂作案。如厦门监狱罪犯李某某原系刑释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第二次到监狱服刑时,不愿意认罪服法,把被判刑责任推向社会,图谋报复行凶。在2004年7月间因细故与同服刑罪犯曾某发生争执后竟在狱内手持凶器剪刀,实施故意杀人恶性犯罪。

3、社会安置帮教未落实。目前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帮教的机构虽然不少,也开展社会

治安综治工作,但针对罪犯出监的帮教责任分散,主体不够明确,帮教措施不能有效落实,方法不到位,影响或未达到帮教效果。由于对帮教对象在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实际了解、关心、解决不够,最终导致“防不住”,“控不紧”现象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对刑满释放人员很少过问,这些人流入社会,成为无业游民,一遇机会就重新作案。

4、缺少家庭的关心和爱护。 部分刑释人员出狱后由于家庭破裂,无人监管,流浪社会无法得到家庭的关爱、呵护。另外,一些刑释解教人员由于他们过去的过错,给家庭人员心理上不同程度造成了伤害,部分家庭对刑释解教人员缺少思想和生活上的关爱,个别的甚至将其拒之门外。这些刑释解教人员在生活上、精神上得不到关心,使他们对社会失去信心,产生逆反心理,抵触情绪,破罐破摔,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在厦门监狱罪犯张某某是一个“三进宫”人员,今年已60余岁。当向其调查“三进宫”原因时,他自述:“犯罪后,多年来家中无人探视,连一封信都没有,兄弟姐妹都看不上,想想自己没老婆无子女,这辈子就在监狱过,所以才会继续犯罪”。

5、受到社会和就业的岐视。刑释人员面临着家庭、就业、舆论的岐视,最主要的是受到社会和就业的岐视。在我国,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 。这可视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一种正式的合法化的社会控制。社会上少数人对刑释人员存在偏见,部分用工单位在招工时,对刑释人员另眼相看,以种种理由拒绝聘用,造成罪犯踏出监狱大门,就无所事事,谋生无着,就业无门,生存没有出路,对自己重新做人丧失信心,由此造成重新犯罪。 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伤害,也给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预防对策。

1、更新观念,确实做好刑释人员的继续帮教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出监人员帮教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调整安置帮教组织机构,从国家到各级省、市、区分别成立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办、司法、公安、民政、工商、财政、教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置帮教协调组织,办公室可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成立相应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形成上下一致,部门协调,主管负责,社会参与,形式多样格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登记制度、建档卡制度、签定帮教协议制度、定期回访制度、重点走访谈话制度、重点对象管控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跟踪或委托帮教制度。把帮教的着力点放在基层单位,充分重视对他们继续帮教,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使他们感到家庭、社会的温暧,从而痛改前非,走上正路。

2、加强刑释人员就业安置工作。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刑释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一是对刑释人员“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对刑释人员在落户、就业、入学等方面和其他人员实行统一的政策。二是广开安置就业门路。转变单纯依靠政府安置和企业单位解决就业问题的旧观念,树立安置就业市场化的新观念,确立市场化安置就业新思路。要创造条件,建立、扶持一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重点解决“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人员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问题。三是实施优惠扶助政策,鼓励刑释人员自谋职业。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视同下岗职工,同等享受相关的工商、税务等政策扶持。四是实行刑释人员生活和社会保障政策。刑释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属农村居民的,在承包责任田或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

时救济。

3、改革刑罚执行方式,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根据2003年1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从财政供给体制、教育改造、监狱规范运行等方面来进一步保障在押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一要进一步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选拔和培养一批专职出监教育工作人员,以现代的文明素质承担新时期的监狱行刑工作,才能够实现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二要根据 2003年7月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 ,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和依法裁定假释等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积极探索罪犯后期改造的行刑社会化工作经验,使刑释人员由一个“监狱人”顺利过渡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

4、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有的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成为“二进宫”“三进宫”的罪犯,这是一部分刑释人员的犯罪思想没有得到彻底改造,恶习未得到矫正的必然结果。由于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着重强调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忽视了对罪犯思想教育改造,没有使罪犯真正认罪服法,罪犯罪责意识淡化,有人身危险性。因此,政法各机关要密切配合对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重新犯罪活动,必须对其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此外,对服刑罪犯在教育改造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脱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破坏监管秩序等监内重新犯罪活动的要严厉打击,震慑警示犯罪分子,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社会治安。

5、建立和睦家庭关系,促进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家庭是社会结构的细胞,是社会结构的初级群体,是和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着的,它具有特殊的社会控制能力和成员维系作用。健全和睦的家庭会使人产生基于亲情关系之上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一是家庭成员和刑释人员要共同努力,建立相容、相知的良好心理。家庭成员对刑释人员要关怀、爱护和诚恳的帮助,消除其各种心理适应障碍,抑制其不良心理,鼓励、激发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刑释人员对家庭成员要理解、宽容、体贴和尊重,培养家庭意识,树立家庭观念,履行自己在家庭中应尽的义务。二是发挥家庭对刑释人员的保护、教育作用。安排好刑释人员的衣、食、住、行,帮助其解决婚恋、成家、就业等问题,给刑释人员以安抚、教育、感化、鞭策和监督,控制和遏止其不良的习性,培养其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其自身健康发展,顺利再社会化。

6、发挥监所检察职能,积极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活动。发挥派驻看守所、监狱、劳教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执法监督。首先要通过参与看守所、监狱、劳教机关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法制、政策、形势和前途教育,采取集体和个别谈话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成为社会新人。其次是通过审查看守所、监狱、劳教机关对罪犯和劳教人员减刑、假释、减期案件,严把质量关,对达不到减刑、假释、减期条件的,要监督监管场所和法院不予呈报或从严掌握减刑、假释、减期,防止一部分刑释人员由于思想没有得到彻底改造、恶习未得到矫正却得到政府宽大处理,而后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三是督促监管场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法,改善罪犯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对罪犯不体罚,不搞超时间、超体力劳动,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真正达到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四是强化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执法监督,促进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目前,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释人员的教育改造工

作,减少失控现象,巩固教育改造成果。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以有效预防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