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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农学部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10年8月3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评价,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和《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办法》,结合学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学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合理、科学的评价,得出学生在校表现的综合结论。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考核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共性与个性关系,将学生素质分为德育素质、智育素质和拓展性素质。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学部的有关规章制度,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

(二)客观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各班要注意建立学生平时表现的档案,及时收集数据和资料。

(三)公开性原则。综合素质测评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第二章 德育素质测评(A)

第五条 德育素质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人文修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六条 德育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政治态度(A1)。主要考察政治立场、理想信念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表现。基本要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积极上进,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理论课学习及其他政治教育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要把学生参加政治理论课的学习情况作为评定政治态度的重要内容,对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参加党校学习且考核合格者、担任MM研究会负责人者应评定为优;对党缺乏信仰,对社会主义祖国缺乏信念且散布消极言论者,对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有抵触情绪且无故不参加政治教育和政治理论课学习三次(含)以上者,应评定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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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纪观念(A2)。主要考察遵纪守法的情况及其行为表现。基本要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对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罚者,或学年受到纪律处分者,应评定为差。

(三)学习态度(A3)。主要考察平时对待课程学习的态度。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积极上进,谦虚好学。弄虚作假,考试舞弊,不按时交作业或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三次(含)以上者应评定为差。

(四)集体观念(A4)。主要考察平时在集体活动中的言行表现。基本要求:顾全大局,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对有损集体和他人利益者,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部、学院集体活动两次(含)以上者,应评定为差。

(五)生活态度(A5)。主要考察劳动观念和生活作风。基本要求: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生产实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自觉搞好寝室卫生;生活俭朴,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对怕苦怕累,不愿参加劳动,一贯生活铺张浪费者,寝室卫生学年内三次(含)以上不合格者,应评定为差。

(六)社会公德(A6)。主要考察在处理与他人关系和在公共场所中的道德行为。基本要求;遵守公共场所包括校园、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对不讲社会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和教学秩序,经常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故意损坏公物,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者,应评定为差。

(七)个人品德(A7)。主要考察在处理人际关系和在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品德修养。基本要求: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对不注意个人品德修养,不讲诚信,自负虚伪,自私自利,言谈举止粗俗,品行不端者,应评定为差。

(八)人文修养(A8)。主要考察文化课程学习之外的文化艺术修养、审美情趣以及关心社会的态度和精神。基本要求:了解文学、历史、哲学、艺术等方面的基本常识,有科学的思想方法,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审美能力,有高雅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

(九)身体素质(A9)。主要考察学生军训情况及日常体育锻炼。基本要求: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完成军训任务,有健康的体魄。对经常不参加户外体育煅炼或不能完成军训任务者,应评定为差。

(十)心理健康(A10)。主要考察生活适应能力和在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及心理调控能力。基本要求: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性格开朗,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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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第七条 德育素质其它计分规定: 1、(一)到(十)的满分均为5分,最低分0分,各班酌情评分。 2、第(二)、(六)、(七)三项中,若有违法违纪行为,只计0分。

3、第(八)项中,各班根据学生本人参加学校、学部、学院文学、艺术、表演、演讲等情况酌情评分。

4、第(九)项中,各班根据本人参加各种体育活动的情况酌情打分。 第八条 德育素质测评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在学院领导下,由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德育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针对学生参加的教育环节、课外活动、日常表现、素质状况等实际情况,逐人分项进行测评(见表2-1)。测评结果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换算为5分、4分、3分、1分、0分。测评小组对某一学生测评得分之和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学生基本素质的评议得分。

表2-1 测评表 评 项 政治法纪态度 观念A1 A2 学习态度A3 集体观念A4 生活社会态 度 公德A5 A6 个人品德A7 人文修养A8 身体素质A9 心理健康 A10 合计得分 姓名 学号 合计得分=A1+A2+……A10。 第九条 奖励加分(A11)。对学年内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者好人好事,按下列各项加分。但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一年多次献血者,只加一次分。

(一)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事迹者(县级以上部门认定或相关媒体报道),加4分;

(二)有扶残助弱、拾金不昧等事迹者(县级以上部门认定或相关媒体报道),加3分。

(三)无偿献血或捐献骨髓干细胞者,加1分。

(四)学生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的,相关负责人按表2-2加分:

表2-2先进集体加分表 班长(党、团支书记) 班委(党、团支委)成员 班级成员 备 注

国家级 10 8 4 省级 8 6 3 市级 6 4 2 学校 4 3 1.5 学部 3 2 1 学院 1.5 1 0.5 如寝室受表彰,寝室长按班委成员加分,寝室成员按班级成员加分。学年内同一寝室2次及以上受表彰的,按两次加分。 3

(五)学年内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及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十佳大学生、自强自立大学生及标兵等,不包括国家奖助学金、社会奖学金、学年奖学金、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按表2-3加分:

表2-3 先进个人加分表 国家级 省级 10 8 备注 市级 6 学校 4 学部 2 学院 1 十佳大学生提名、校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加1分,校自强自立大学生加2分,自强自立大学生标兵加4分。学部贡献奖、优秀党员按上述标准加分。 第十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者(A12),按表2-4扣分:

表2-4 违纪扣分表(A12) 留校察看 15 记 过 10 严重警告 7 警告 5 校、学部通报批评 院通报批评 2分/次 1分/次 第十一条 德育素质总评分(A)= A1+A2+……+ A12且总分不超过100分。

第十二条 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时间区限为上学年夏秋学期开学至当学年的夏秋学期开学。

第三章 智育成绩测评(B)

第十三条 智育成绩是指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限(指)选课程的学习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四条 智育素质测评(B)

(一)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成绩(B1)=[∑每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成绩×学分]÷∑学分

必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纳入智育成绩测评,按上述标准计算,其它非必修体育课程按公共选修课计算。

(二)公共任选课成绩B2=[Σ每门公共任意选修课成绩×学分]÷∑学分×0.001

(三)智育素质测评(B)=B1+B2

第十五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进行计算。在本学年内重修或缓考而取得该课程学分的,不纳入测评范围。

第四章 拓展性素质测评(C)

第十六条 拓展性素质是指按照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实施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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