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把握程序控制与司法中立的平衡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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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赋予当事人对违法释明的异议权。通过立法赋予当事人对法官过度释明行为且损害自己诉讼权利的法定救济途经,即当事人有权对法官违法释明行为提出异议。与英美法系一方当事人就对方诉讼行为提出异议不同,此处的异议权是由当事人享有的对法官的违法释明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有错误或偏袒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且申请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裁决并作出决定。一是当法官的释明有错误时,接受释明的一方和对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异议;二是认为法官的释明超过必要限度、有偏袒一方之嫌疑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三是认为法官在必须行使释明权的法定职责范围内没有行使释明权,导致己方诉讼权利或实体权利受损时,可以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时提出异议。当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官违法行使释明权而没有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异议权丧失。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异议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审前阶段提出异议的,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庭审阶段提出异议的,可以恢复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当事人有权以法官释明行为违法且损害自己的诉讼权利为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法官的违法释明行为也可以成为发回重审、或决定再审的法定事由,以恢复受到损害一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法官释明权异议权制度完善了对法官释明权的监督制约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多途径救济机制,它能够促使法官更好地行使释明权,真正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