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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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

屋征收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盐政规发[2018]1号 【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08 【实施日期】2018.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处理意

见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8〕1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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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依法做好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明确组织方式和基本原则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旧城区(棚户区)改建工作的

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的组织领导、计划拟定、方案报批、改造实施等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旧城区(棚户区)改建与城市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要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安置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改建。 二、强化民主决策与公众参与

旧城区(棚户区)改建项目的确定,应当由属地基层组织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优选群众改造意愿强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 三、有关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 (一)未登记建筑的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涉及补偿安置的须依据《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以市区航测图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其中,以 1996 年版和2005年版航测图为依据认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的,被征收人须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

1.市区 1986 年版航测图形成以前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1986 年版航测图上存在, 2 / 3

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的部分,按照合法建筑补偿安置。

2.1986 年版航测图到 1996 年版航测图形成之间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 1996 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部分,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计算补偿安置面积的,一律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1)仅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如下方式结合证载面积确定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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