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维护保运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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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3.3.5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3.3.6当乙方的施工需要使用或涉及甲方的生产工艺(包括管道、设施、设备、产品)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生产工艺的过程(包括附属的构筑物或设备等)进行确认,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如因其生产工艺的缺陷而造成乙方的工程或财产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全部风险。 3.4乙方的义务:

3.4.1有义务建立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施工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境例卷,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执行甲方HSE方面相关的规章制度。

3.4.2按规定组织好安全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及时上报甲方。

3.4.3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甲方要求报告事故。

3.4.4应维护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3.4.5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操作技能,并在甲方安全部门备案。 3.4.6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

3.4.8对于乙方施工过程中所控制或使用的甲方财产,乙方有义务予以爱护,若其财产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4.事故调查

在主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调查应按照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 5.违约责任及处理

5.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5.2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3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5.4甲方违约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上报。

5.5乙方违约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由于乙方工程质量导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5.6甲、乙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 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7对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甲方市场资格。 6.不可抗力

6.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主合同项目维护保运作业事故及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依据主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7.合同的履行期限

7.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与主合同保持一致。如果主合同因故需要变更期限,本合同与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8.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8.1本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随主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9.保险:乙方维护保运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其自行承担。 10.争议的解决

10.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附则

1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 叁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生效,并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经办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