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红罐之争-精选文档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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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红罐之争

“怕上火,喝王老吉”耳熟能详的广告语加上红色罐装设计使得王老吉曾一度占领中国凉茶市场,但在2012年7月以后市场上充斥着红罐的“王老吉”和红罐的“加多宝”。“怕上火,喝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还是原来的配方,还是熟悉的味道!”到底孰真孰假,红罐的主人到底是谁。

一、王老吉商标纠纷始末

“王老吉”一直是我国凉茶市场的龙头产品,其商标注册人是广药集团。香港鸿道集团在1997年与广药签订了“王老吉”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其大陆子公司广州加多宝也被授权销售使用“王老吉”商标的凉茶产品。鸿道集团为了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使用期限,分别在2000年和2003年时与广药集团签订了补充协议,这两份协议同意将期限延长至2013和2020年。后广药欲收回“王老吉”商标,以补充协议是通过贿赂的方式签订为理由起诉,2012年5月9日,该协议被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认定无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7月16日作出最终裁定,禁止加多宝以后使用“王老吉”商标。这一次交锋后,加多宝不得不将生产的凉茶产品更名为“加多宝”。此后,加多宝对自己的对广告语进行了相应的改变。但其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在2013年1月31日时被裁定为

涉嫌虚假宣传,以后停止使用。此后战火升级,广药与加多宝又开始争夺红罐包装装潢权,双方互诉至法院。该案于2013年5月15日开庭,在庭审中双方仅就“红罐”包装装潢的归属以及经济损失计算问题进行了长达8小时的激烈辩护,一审未当庭宣判。2014年12月19日,该案一审划下句点:广东省高院宣判红罐凉茶装潢所有权归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一审判决后,加多宝又提出上诉,并表示“一审判决因加多宝上诉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红罐包装权利所属

加多宝与广药王老吉红罐之争也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广东省高院对该案是这样认定的:第一,涉案知名商品是“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内容是王老吉“红罐”凉茶罐体外侧上的竖排的黄色“王老吉”三个字、红色底色、图案等以及由它们排列组合构成整体的内容;第二,加多宝公司尽管在使用过程中采用多种方式来提高王老吉红罐凉茶的知名度,但“红罐”的商誉是依附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第三,经过市场运作,“红罐”包装早已成为“王老吉”商标的代名词,它们紧密结合、密不可分,一并构成本案包装装潢。也就是说,“红罐”包装作为王老吉商标的一部分,是不能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因此“红罐”装潢权应归属于王老吉。通过上述内容看出,本案中所涉及的争议法律问题包括:第一,本案涉案的知名商品是什么;第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商标是否可分;第三,本案涉案

的红罐包装装潢归谁所有。 (一)知名商品

包装装潢权是知名商品特有的权益,只有知名商品才能享有对其包装、装潢保护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包装装潢的行为进行了如下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知名商品的概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具体作出解释性规定。国家工商行政XX局,XX局将知名商标界定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最高院也作出了类似解释:“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对于知名商品法律性质的认定,我国只在司法解释中进行了粗略规定,应当从商品销售、宣传和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来确认。 本案首要的也是最为关键的争议问题是涉案的知名商品是什么,知名商品的认定对本案的审理几乎具有绝对性作用。(1)加多宝集团从1997年获得王老吉商标授权后,就开始精心经营红罐凉茶,销售网络覆盖全国。至2012年,其市场销售额已达到180亿元。(2)作为被许可人在合同期间,加多宝投入大量资金对红罐凉茶进行广告宣传,17年间共投入广告费用62.3亿元。(3)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罐装凉茶在2003年与三水华力饮料食品公司的知名商品装潢侵权纠纷一案中就被裁定

为在广东地区属于知名商品。反观广药,一开始就生产的是绿色盒装的“王老吉”产品,在收回“王老吉”商标后推出了与加多宝“红罐”凉茶包装相似度极高的红色罐装“王老吉”,包装上的雷同使很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在购买时会发生误认。因此,笔者认为此案中的知名商品是加多宝集团根据王氏配方生产的红色罐装凉茶。

(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商标权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之争,争的是消费者都熟悉的原“王老吉”红罐凉茶饮料的包装装潢。在我国,“包装装潢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只是对那些知名商品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提供特殊的保护。包装装潢权作为知名商标的特有法益,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特征的包装、装潢。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要受到法律上的保护除了要满足“知名商品”的前提,还必须符合特有性的相关要求。关于特有性,我国相关法律是这样解释的:“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三个概念拆分,对它们分别进行了规范。其中,“特有”与通用是相对的,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并不为相关商品所共同使用,而且这种“特有”的显著性非常明显。商标是一种商业标志,具有区别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不同经营者的功能。商标的构成要素主要有文字、图案、色彩等,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