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228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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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认证中心规定的其它应纳入动态核查范围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对省安全认证中心的工作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情况实施抽查。发现省安全认证中心工作不规范,或者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认证、动态核查,应当报请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同意后,暂停或中止省安全认证中心安全认证资格,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省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对市州安全认证中心的工作实施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情况实施抽查。发现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认证、动态核查,应当报请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暂停或中止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安全认证资格,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接到对省安全认证中心的投诉举报,或对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安全认证的投诉举报,由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调查处理;接到对市州安全认证中心的投诉举报,或对建筑施工企业市州安全认证的投诉举报,由省安全认证中心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及时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验收(每个工程项目的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修施工阶段的检查不少于1次),并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上录入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2012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其中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3月底前,一级企业应在2011年底前,二、三级企业应在2012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具有其他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2014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 对未按期通过安全认证,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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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或不予延期换证。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于新设立或受到行政处罚且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新颁发或返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该企业未取得安全认证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期换证。

第二十五条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5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省级安全认证。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招投标加分、保险费率优惠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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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

申 请 表

企业名称(章):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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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受理申请的评价单位填写。 三、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应有空项。如没有填写的内容请

填写“无”。 四、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本表及附件,一律使用A4型纸打印。

六、本表可在湖南建筑信息网(www.hunanjz.com)下载后用

A4型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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