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十条禁令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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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十条禁令

一、严禁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枪支弹药(以下合称“危险物品”)单位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治安拘留。

二、严禁将危险物品储存在不符合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基本标准〉等四个标准的通知》(苏公厅[2004]169号)规定的仓库、储存室或场所,违者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三、严禁危险物品单位治安保卫人员擅离职守,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违者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19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四、严禁使用非封闭式运输车运输爆破器材,严禁使用非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运输烟花爆竹,严禁非专职驾驶员或无押运员运输民爆物品,严禁擅自变更运输时间、路线,违者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五、严禁使用单位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存,严禁未经批准在作业场所临时存放爆破器材,违者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六、严禁爆破器材流向登记不清、帐物不符,违者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七、严禁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时间、路线、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运输剧毒化学品,严禁超装、超载或无押运员运输剧毒化学品,严禁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违者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严禁关停并转的剧毒化学品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擅自处置废弃的剧毒化学品,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拘留。

九、严禁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不清、帐物不符,违者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严禁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给专职守护押运单位,严禁擅自将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射击运动单位的枪支弹药携带出单位或作业场所,违者分别按《枪支管理法》第43

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凡违反上述规定,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外,公安机关依法将违规单位、违规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并严格控制单位准购、准运及相关人员作业证件的发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发生危险物品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的规定予以治安拘留。

凡发生危险物品丢失、被盗案件事故的,将按照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安委办《关于3起危险物品丢失被盗案件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苏公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在平安地区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和安全生产有关资质评估中严格扣分,案情重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一票否决”。

江苏省公安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